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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浦河:盗用公器的郑筱萸 死有何冤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01日 08:47 红网

  郑筱萸于5月29日被判处死刑了,当天中午CCTV一报道,电视机前的老百姓莫不称快!擅用职权谋私的行为,老百姓早已是深恶痛绝。祸国殃民的郑筱萸是死有余辜。一切擅用职权谋私者,都应以郑筱萸为戒,也应冷静地端正对“职权”的认识。

  职权是什么?职权是公器也。各级政府机关及社会服务单位的岗位职权,其功能是维护社会进步,增进公共利益,推进社会发展。发挥上述功能的岗位职权,天然受到社会和法律的支持。职权,是国家机器的组成部分,是授予具体个人来掌握的一种公器。如政府部门各机构大大小小的印章,不属于哪个公务员所有,是一种公器;虽说是在一个具体的人那儿保管,但保管公章者是没有擅自钤印权力的。单位印章,是一种物态的公器;职权是一种没有具体形态却又的确存在的一种公器。

  职权,只能在一定的范围使用。也就是说只能在“公”这一范围内使用。在政府或社会公共服务单位岗位上的人员,只有在法定的范围内——“公”这一范围内,行使职权,才是正当的。职权的行使,绝不能越出界限。将职权越出“公”界,其行为必然就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将职权用来谋取私利,就是越过范围使用,就是职权自用。职权自用,等同监守自盗。就性质说,与2007年春农行河北邯郸市支行的金库保管员任晓峰、马向景盗取数千万元人民币,实在没啥不一样,都是盗窃社会财产矣。国家机关管理岗位上的领导,越界行使岗位职权,就是盗用公器,盗用公器且给社会造成重大恶果者,是以身蔑法,以身践踏法律!

  5月29日法庭上,郑筱萸被判定的主要罪状是在国家食品药品检验局长的岗位上,一是受贿,二是擅自推进GMP认证中,由于“没有经过充分论证和民主程序就推进了这项整改措施”造成了“国家医药管理的混乱,增加了老百姓的用药风险,降低了政府的公信力”。但我认为,郑筱萸获罪的根本原因,还在于将国家药检局长的岗位职权——这个公器,自己用来谋取私利。公器私用,怎么能不祸国殃民。古话说得好:多行不义,必自毙。盗用公器的郑筱萸被判处死刑,是咎由自取。活该!

  盗用公器,害人害己。所有擅自使用公器者,都要以郑筱萸为戒。

  [稿源:红网]

  [作者:秋浦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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