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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贵峰:郑筱萸一审被判死刑的启示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30日 08:54 燕赵都市报

  郑筱萸的一审死刑判决,也在死刑适用问题上带给我们这样的重要启示:少用和慎用死刑,并不等于不用死刑,更不等于对社会危害极大、情节极其恶劣的贪官、腐败分子不动用死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9日上午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郑筱萸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玩忽职守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今日本报)

  无疑,无论从哪方面讲,这都是一个非常耐人寻味和具有多重启示价值的判决———

  这样一个判决彰显了中央高层以及司法机关在严惩腐败、打击权力犯罪上的坚定决心和意志,这正如有法律专家指出的:“是中央政府彰显反腐决心的一个信号”。

  我们知道,依据我国《刑法》,受贿罪和玩忽职守罪可适用最高刑罚分别是死刑和7年有期徒刑。那么,上述判决实际上意味着,对于郑筱萸所犯的两个罪名,法院所分别适用的均是法定的最高刑罚,换言之,针对郑筱萸的罪行,法庭已经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做出了最严厉处罚。由此,不能不让人想起胡锦涛总书记曾郑重宣示的反腐立场:“对腐败分子,发现一个就要坚决查处一个,绝不能姑息,绝不能手软。”

  尤其需要指出的是,郑筱萸的一审死刑判决,也在死刑适用问题上带给我们这样的重要启示:少用和慎用死刑,并不等于不用死刑,更不等于对社会危害极大、情节极其恶劣的贪官、腐败分子不动用死刑。为此,最高法院负责人不久前曾强调:“死刑对罪重贪官仍适用”———“对罪行极其严重的经济犯罪分子,包括罪行极其严重的贪污、贿赂等腐败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将一如既往,严格依法适用死刑。”

  笔者注意到,一个时期以来,在“慎用死刑”的司法大背景下,废除包括贪官在内的贪利犯罪死刑,成为不少人士的呼吁和建议,而理由往往是:贪污、受贿仅仅是贪利型犯罪。应当承认,无论从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司法人道,还是世界范围内的刑罚潮流来看,废除

贪污受贿犯罪的死刑都是一种长远趋势。但是,在当前我国法治秩序尚不健全,权力还没有得到有效制约,尤其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依然呈现高发态势的背景下,轻言废除死刑,特别是废除腐败犯罪分子的死刑,无疑又是十分偏颇和不合时宜的,既不足以保证对职务犯罪的法律震慑力,也无助于从根本上维护基于权力制约的法治秩序。

  近年来,很大程度上正是受这种片面的“慎刑”观影响,在司法实践中,职务犯罪的“轻刑化”趋势十分明显。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披露的数据显示,在已经作出的渎职犯罪刑事判决中,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和缓刑的比例高达95.6%。而此前高检公布的另一份统计数字也表明,因职务犯罪触犯刑法的官员,被判处有罪但免予刑事处罚,或虽被判处有期徒刑但适用缓刑的比率,由2001年的51.38%增至2005年的66.48%。这正如有论者指出的:“从近三年来各地所判处的贪贿案来看,金额在千万元以下者,事实上已经没有人被判死刑立即执行,这似乎成了一种‘惯例’”。

  这样一个背景下,法院严处犯罪金额看起来似乎并不算太高的郑筱萸,给予其最严厉的刑事处罚,不能不给人“耳目一新”之感,让人备感振奋。显然,这样一个判决,不仅是对郑筱萸案及其带来的严重社会危害本身的一个严厉警示,而且对于当前轻刑化的职务犯罪查处局面,也能起到积极示范作用。

  -张贵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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