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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视社会政策的立法价值目标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23日 16:37 中国财经报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刘俊海

  《政府采购法》的目标是多元化的,主要有4个方面:节约采购资金,反腐倡廉,培育和规范政府采购市场,社会目标。《政府采购法》既要强调其经济功能,更要强调其政策功能,重视社会政策的立法价值目标。要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就必须强调政府采购市场的规范与发展并重、公平与效率并举。政府采购过程应当充分体现保护劳动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环境与自然资源、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立法精神。

  全面认识政府采购市场的社会责任

  当前要深入研究如何运用《政府采购协议》留下的制度空间,完善我国《政府采购法》中对国内供应商保护的具体制度,如向环保型供应商、老少边穷地区和中西部地区供应商、中小型供应商倾斜的政策,并将这些政策具体化,使之具有可操作性。《政府采购法》虽然体现了优先保护国内供应商的原则和促进社会政策的立法思想,但原则性较强,可操作性较弱,值得进一步研究完善。

  建议尽快出台相应的《政府采购行为指引》,完善评价指标体系。采购方应当在发布招标信息时提出自己对社会政策的要求。评标评审委员会有权把那些侵害消费者和劳动者权益、破坏环境的供应商淘汰出局,有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履行社会责任、尊重社会政策的企业做中标人。采购方有权在其与中标企业签订的采购合同中,要求中标企业承担保护劳动权、消费者权利和自然环境等社会责任。采购方和监管机构有权对供应商履行社会政策目标的状况开展监督。

  进一步拓宽发展政策目标的内涵与外延

  为扶持保护环境的供应商,应研究建立健全环境友好型供应商的资格认证制度。为扶持来自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供应商,建议财政部商国务院西部开发办等部门界定来自上述地区的供应商,尤其是处理好政府采购制度与《西部开发促进法》起草工作以及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中部崛起的政策之间的协调。为扶持中小企业供应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建议同步细化《中小企业促进法》,建议财政部商请工商联、发改委等部门明确中小供应商的认定标准。

  《政府采购法》在总则部分规定了对于来自不发达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供应商、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供应商、中小企业供应商和国内供应商的优惠政策,但未穷尽其余的社会政策目标(如消费者保护政策、劳动者保护政策等)。建议补充和完善其他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尤其是保护劳动者、创造就业,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残疾人等弱势群体,关注其他社会公共利益。

  有必要在立法宗旨中揭明社会政策目标,以涵盖上述4种情形之外的其他社会政策目标;同时把具体如何实现上述社会政策目标在“政府采购程序”一章中予以规范。

  进一步明确国货的界定标准

  《政府采购法》对采购国货的原则规定非常清楚,一点都不含糊。但是,国货的标准如何界定,需要《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

  我认为,认定一个产品是不是国货,必须同时满足主体和产品自身两个条件:一是就主体本身来看,中国人应包括中国国籍的法人、中国国籍的自然人。二是在中国境内增加的附加值至少要占到政府采购标的价值的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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