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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在职工工资中的角色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18日 11:30 中国新闻周刊

  职工获得伸张的权利,当可与企业的经营权利相平衡。两个平等主体所确定的工资,不论高低,不论是增长还是降低,都是当事人及社会可以接受的

  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司司长邱小平14日在天津表示:将采取五项措施提高企业普通职工工资收入,促进劳资和谐。这五项措施是:落实最低工资指导制度;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加强政府监管和服务,完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指导制度;加强对企业劳动定额和工时等劳动标准的管理推动;落实艰苦岗位津贴制度。

  近两年来,普通职工、尤其是沿海新兴工业区职工工资增长低于经济增长、长期徘徊不前的现象,引起各界广泛关注。这一趋势推动城市内部不同人群的收入差距扩大。因此,提高企业普通职工工资,当然是一件好事。

  不过,提高职工工资的主体是谁?事实上,很多地方政府已高调表示将采取措施提高职工工资。有些学者也说,为了让更多人分享增长收益,政府应当提高工资水平。更有一些学者把提高职工工资当作宏观经济管理工具,主张政府为了刺激内需,减少贸易顺差,缓解本币升值的压力,提高工人工资。

  然而,政府真有能力提高职工工资吗?即便是国有企业,也已在法律上享有经营自主权,职工工资不由政府部门直接控制。更不要说私人企业、外资企业,政府不可能直接要求其提高职工工资。

  更进一步还可以问:由政府提高职工工资,是否妥当?工资就是劳动力的价格,劳动力作为市场的一个基本要素,其价格如果由政府确定,那就谈不上什么市场秩序。在一个市场体制中,劳资双方通过讨价还价确定劳动力价格,乃是劳资双方的自由权利。政府强制要求企业提高职工工资,是对企业最重要的一项经营权利的干涉。

  其实,由政府单方面提高职工工资,甚至也是对职工权利的一种僭越,职工本人未必能够从中获得收益。比如,政府强制实行最低工资制度,很可能让处于需求边际上的职工被解雇。放眼整个劳动力市场,则那些希望获得一笔工资收入的潜在职工,将无法成为职工。

  因此,政府不可能、也不应当成为提高职工工资的主体。这个主体只能是职工自己。事实上,恰恰是政府过去所实行的工资管制及其他方面的政策,在某种程度上抑制了工资的增长。举例来说,在珠江三角洲、长江三角洲等新兴工业区,普通职工大量来自内地,按照现行法律是所谓“外来人口”。这些工人在其长期工作的地方,无法正常地行使公民权利。地方政府的政策、执法活动,甚至劳动监察活动,都严重偏向企业主,企业事实上享有某种特权。在这样的制度安排下,职工工资很难与企业劳动率之增长同步提高。

  就此一现实而言,职工工资要有所提高,或者更准确地说,职工要能够得到自己相对满意的工资,职工工资要与企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同步增加,重要的不是由政府去做什么,而是政府不再去做什么。即政府理应对目前不合理的劳动力制度、政策进行改革,使工人可以行使自己作为公民、作为职工的权利。职工获得伸张的权利,当可与企业的经营权利相平衡。两个平等主体所确定的工资,不论高低,不论是增长还是降低,都是当事人及社会可以接受的。

  为此,政府首先需要从根本上改变目前的户籍制度。目前以城乡分割为特征的户籍制度,并不禁止劳动力从农村流入城市。二十多年来,已经有数亿人口流入城市,为城市创造了巨额财富,但城市政府却以户籍制度为依据,不承认这些新市民具有可在城市行使的正常的政治、法律权利。正是这种半开放、办封闭的户籍制度,源源不断地把廉价农村劳动力输入城市。劳动力之廉价,固然与农村剩余劳动力供给较多有关,但也是户籍制度使然。

  在微观的企业层面上,职工保障自身利益的制度基础,则是职工结社权得到尊重与保障。前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官员提出,力争在未来5年内使各类企业都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形成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这是一个很好的举措。问题是,谁来与企业进行集体协商?单个职工与企业谈判,当然不是集体协商,也不可能促使企业提高工资。职工要就工资进行集体协商,必须有自己的工会。目前新兴工业区很多企业都已有工会的雏形,只是因为缺乏身份确认,而缺乏足够行动能力。

  这两者乃是职工提高工资的制度基础。目前最需要政府做的,不是用计划经济的办法、用管制的办法,直接提高职工工资,而是为了职工与企业进行工资谈判,清理出一个相对公平的制度环境。有了这一制度基础,职工工资基本上就可以与整体经济增长及社会福利增长保持一致。而只有在此基础上,政府对劳动力市场的一些必要监管,才会收到预期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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