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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涛:从引渡条约看经济犯罪死刑的废除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11日 11:42 《法人》

  逐步限制和减少死刑的适用比较理想的路径就是首先从经济犯罪上废除死刑

  ◎文/杨涛

  “死刑犯不引渡”是一项国际惯例,中国要溶入世界,要更好地打击犯罪,也无例外必须遵循。《潇湘晨报》3月21日报道说,正在法国访问的中国外交部副部长戴秉国与法国司法部长克莱芒20日在巴黎正式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法兰西共和国引渡条约》。法国司法部透露,中国已同意在文本中明确写明,任何与死刑有关的案件将不会适用于这个引渡条约。中法签署引渡条约将加速中国编织国际引渡网,缉捕以贪官为主的外逃案犯。

  这是第二个与中国签订此类条约的欧盟国家。此前,中国政府与西班牙政府签署的引渡条约中也明确了“死刑犯不引渡”的原则。此外,中国司法机关在余振东案中实践了对其不判处死刑的承诺,对于

赖昌星案,中国司法机关也承诺了不对其判处死刑。因此,可以预想的是,对引渡回来的犯罪嫌疑人不判处死刑将是大势所趋。在这种趋势下,我以为,我们国家要顺应国际趋势,逐步废除经济犯罪领域的死刑。

  死刑作为一种残忍的刑罚,正被世界越来越多的国家所废弃。截至2003年1月1日,世界上有76个国家在法律上废除了所有的死刑,15个国家废除了普通犯罪的死刑,21个国家在事实上废除了死刑。正是这种大的趋势下,才会有“死刑犯不引渡”是一项国际惯例的产生,因此,我们国家也应当顺应潮流,逐步限制和减少死刑的适用。

  而逐步限制和减少死刑的适用比较理想的路径就是首先从经济犯罪上废除死刑。“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这种观念在中国民众还根深蒂固,因此,要限制和废除暴力犯罪的死刑,一时还很难为民众所接受。但是,对于非暴力的经济犯罪首先废除死刑,却更容易为民众接受,因为经济犯罪毕竟没有伤害到公民的生命这个至高的人权。这些年,随着死刑复核权上收和对死刑的更加严格适用以及法治精神的传播,民众对于废除死刑的接受率在缓步提高,废除经济犯罪的死刑也有一定的现实土壤。而且,首先废除经济犯罪的死刑进而全面废除死刑也是发达国家废除死刑取得成功的一个经验,值得我们借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国际公约》也规定“在未废除死刑的国家,判处死刑只能是作为对最严重的罪行的惩罚。”

  从微观层面上讲,首先废除经济犯罪领域的死刑有这么几个益处。其一,从这些年引渡的犯罪嫌疑人来看,他们涉嫌的犯罪主要是经济犯罪,特别是贪污贿赂犯罪,因此,如果废除了经济犯罪领域的死刑,就不会出现犯罪后留在国土内与逃到国外判处不同的刑罚的“同罪不同罚”的现象,有利于维护法律的统一实施。其二就是在提高效率与节约司法成本。目前,我们与一些国家虽然签订了条约中确立了“死刑犯不引渡”的原则,但是由于我们国家没有废除死刑,所以针对个案我们仍然要进行谈判并承诺不判处死刑,如果统一废除了经济犯罪的死刑,那么大量的经济犯罪就无须再进行个案谈判,直接就可以对犯罪嫌疑进行引渡。最后,废除经济犯罪的死刑,有利于减少民众对于司法机关照顾贪官不判处死刑的猜疑,近些年来在死刑适用上,有一个明显的趋势就是对于贪污受贿的官员适用死刑立即执行越来越少。以至于今年“两会”上,不少代表委员问道:“今后是否不再对贪官适用死刑?”如果废除了经济犯罪的死刑,那么就会消除民众对于贪官少判死刑的不满。

  废除经济犯罪领域要让民众接受并有可操作性,就必须首先要解决二个前提:一是必须提高法定刑,目前我国有期徒刑最高十五年、数罪并罚是二十年,而无期徒刑一般在实践中执行的就是二十二年或者十七年,这样低的处罚无法惩罚一些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因此,应当将有期徒刑提高到30年,并设立不得假释和减刑的无期徒刑;其二是切实解决在刑罚执行中的假释、减刑、保外就医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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