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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聚民意、凝民心、集民智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01日 22:39 财会信报

  《财会信报》记者 袁跃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4 月5 号以国务院第492 号令公布,将于2008 年5 月1 日起施行。为了便于人们更好地了解条例,4 月24 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张穹在国务院新闻发布会上为大家作了细致的解读。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政府的权力运行过程公开透明就会大大地降低腐败发生的几率。“条例能够促进行政机关工作作风的转变。因为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有利于行政机关更好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聚民意、凝民心、集民智,不断提高行政水平和工作效率,也有利于监督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办事、廉洁奉公。”张穹指出了条例出台的初衷。

  条例第二条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造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张穹进一步解释,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有三类,一类是行政机关;第二类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包括

地震局、气象局、
银监会
、电监会、保监会等单位;第三类是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像教育、医疗卫生、供水、供电、供气这些单位,也有大量的信息要发布。所以,只要符合条例规定的信息的要求,这三类信息发布的主体都要按照条例要求来发布相关信息。

  对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财政预算、决算报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标准及实施情况被条例列为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

  条例明确规定了监督和保障机制。“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对申请人没有时间的限制,但是对政府答复申请人是有时间限制的,必须在15日以内给予答复。”张穹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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