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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与否应交第三方裁决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9日 07:52 经济观察报

  本报评论员 文钊

  在中国某地,一个化工厂发生了泄漏事件,河流被有毒化学物品污染,下游多个城市的水源受到威胁。情况每时每秒都在发生变化。有毒化学品正在随河流扩散,环保部门和相关政府部门已获得确切消息,相关专家已经赶赴现场……

  但是,这个消息始终局限于政府内部,并且作为高度机密。政府部门相信自己可以有效控制污染,而封锁信息是为了避免引起不必要的恐慌。

  这种情况似曾相识。过去,在我们的生活中或多或少发生过类似的事情。不过,很多分析人士乐观地预计,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生效之后,这样的事情发生的几率必然会大大降低。

  乐观地看是这样。这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首度以法规方式明确保护公众知情权,信息公开成为政府机关的法定义务。从这个角度来看,这部将在明年5月生效的法规,必然会对信息公开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目前,国家环保总局已经发布了相关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有关部委还将陆续发布配套法规文件。对于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公开,也是法规明确列举需要公开的内容之一。这意味着政府机关没有权利或者借口隐瞒相关的信息。在这些法规生效后,如果政府机关未能及时公开有关信息,则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是我们乐观的基本理由。过去信息是否公开,主动权在政府机关手里。政府部门往往采用选择性公开的方式,凡是对自己有利的信息就公开,而且是尽可能充分地公开;凡是对自己不利的信息就少公开、不公开甚至发布虚假信息。但是,公民对此并没有能力监督,自称有知情权的公民也无从主张自己的权利。

  而根据刚刚发布的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传递的精神,对于政府信息,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而且,条例不仅列举了23类政府应该公开的信息,也赋予了公民向政府申请,要求政府公开某种信息的权利。

  不过,我们并不认为,在这些法规生效后,侵犯公众知情权的事情就不会发生。未来无论是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还是相关涉及到百姓利益的政府信息,在公开与否,以及公开程度上,仍然可能遇到一些问题。这固然涉及到政府官员的认识,在某种程度上,也是现行《条例》存在的缺憾导致。

  根据《条例》,当信息涉及到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时,行政机关是可以选择不公开的。比如说,当环境污染事件发生的时候,如果环保或者政府机关认为,此类信息一旦公开,将可能导致公众恐慌,危及社会稳定,那么,有毒化学品泄漏的消息就有可能被封锁。

  实际上,从过去的案例我们可以发现,如果政府确实在危险尚未扩散时就已控制了局面,则最终信息都有可能被隐瞒,整个事件很可能在成为历史之后,后人才可能知道真相。即使随着事态的发展,政府部门不得已公开信息,也可能采取对信息进行过滤后再公开的方式。虽然这可能使公众面对某种并不确定的风险。

  即使公众有权利提出申请,要求政府机关公开某种信息,一些机关同样也会以所谓公共和经济安全,乃至社会稳定为理由,选择拒绝公众的申请。

  我们认为,问题的关键是,对于所谓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界定,在很大程度上并没有一个明确的界线。是否涉及到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是由政府信息公开的主管部门来界定的,而这个主管部门也是政府下设的部门。在这种安排下,哪些信息公开,哪些信息不公开,尤其是涉及到敏感信息时,主动权仍然是掌握在政府部门手中的。

  如果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界定最终是由政府机关说了算,那么这种选择性公开几乎是无法避免的。因为政府部门是法规的制定者、执行者,同时也是违规行为的监督者。

  我们认为,要使政府信息得以充分公开,公众知情权确有保障,就应该有第三方监督机制。政府信息是否涉及公共和经济安全,乃至社会稳定,解释权和裁判权应该交给司法机构,或者第三方机构认定。只有这样,才能避免政府机关自我认定的情况。

  如果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界定最终是由政府机关说了算,那么这种选择性公开几乎是无法避免的。因为政府部门是法规的制定者、执行者,同时也是违规行为的监督者

  来源:经济观察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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