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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让规划之笔生出恶之花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7日 09:24 法制日报

  何勇海

  城乡规划法草案4月24日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规定,城乡规划一经批准,不得随意修改,特别是不能因为地方领导人的变更而变更,更不能因为个别领导人的意见而擅自修改(4月25日《成都商报》)。

  当前,城乡规划可谓问题多多:不按照法定程序随意干预和变更规划有之;违反规划盲目圈地大拆大建有之;造成土地资源浪费和被拆迁人利益受损者有之。城乡规划事前和事中监督的薄弱使得城建规划中的腐败现象迅速滋生和蔓延。早在去年2月,建设部就有专家透露,目前地市一级规划部门已成滋生腐败的重灾区,就因为掌握有规划审批权,所以必须加大监管力度。

  “规划之笔”一旦产生腐败,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姑且不谈,往往还会导致“一枝恶笔令一座城市畸形发育”的恶果。比如前不久有媒体披露,某地一个人口只有4万余人的小镇,却新建了一个占地近60亩的农贸市场,而此前在该镇那条不足千米长的镇中心街道上,规模不小的农贸市场已经有了3家;再比如某地10年建了3个相继被弃的汽车站……

  新华社一篇报道指出,规划腐败大多数是带“长”字的各级领导干部所为,体现出权力资本化的典型特征。

  而规划部门权力失控的根本症结在于,相关监督制度有缺陷。在现行

城市规划法中尽管有不能擅自更改规划的规定,但并未对“若更改规划应经过哪些程序”作出具体而严格的界定,更未对“一旦违反规定将受到何种惩处”作出明确规定。这就造成权责严重不对称,权力失控后的现实收益和风险成本根本不成比例,这种严重失衡的权责体系事实上助长了城乡规划腐败的进一步恶化。希望日前提请审议的城乡规划法草案,能修补这方面的制度遗憾。

  同时,规划审批权具有缺乏监督的独断性。我们的城乡规划虽是公共事务,但纯属封闭循环、自产自销,缺乏来自公众的有效监督。而在一些西方国家,任何规划出台前都会有法定的公示日期,即使没有公示,任何人也可以免费查询,了解他周围的详细规划;而民众一旦对规划有质疑,可以通过法定形式自由发表自己的意见,并且可以通过法定程序推翻和否定规划方案。而此次提请审议的城乡规划法草案规定,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城乡规划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这可以说是一个可贵的进步。

  总之,要严防“罪恶之笔”毁坏城乡规划,首先要建立清晰平衡的权责体系,明确各级官员乃至工作人员的职责,谁违法就惩治谁,使一切权力者成为制度与体制的遵从者和维护者;同时实行建设项目审批终身责任制,只要是其审批的项目,就要负责到底;再就是公开权力运行的全部过程,尽量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可建立社会质询制度,以做到充分论证,认真把关,依法审批,科学决策,把整个规划过程都置于阳光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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