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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义兴:不妨把房价虚高可能隐藏犯罪当规律理解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6日 14:22 新浪财经

  周义兴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布署,从现在起到2007年底,全国检察机关将集中查办城镇建设领域商业贿赂犯罪案件,严肃查办土地管理、房地产开发中的商业贿赂犯罪,要求重点查办四方面的重点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组长张耕指出,“当前,房价高是人民群众反映最集中、最强烈的问题之一。目前城镇建设领域出现的房地产市场秩序混乱、商品房价格虚高、市政工程质量低劣等问题,严重损害了群众利益,这些问题的背后往往可能隐藏着严重的商业贿赂犯罪”(《北京晨报》4月26日)。

  其实从理论上理解,犯罪作为一种社会性问题,总是与一定社会发展时期的环境与人相关连的,而一定社会时期相关犯罪类型的多发,则又是与相关社会的制度设置及其缺陷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所以就此而言,高检高层官员的上述针对性话语,可以说是真正抓住了现有不少社会问题之所以多发的“关节点”。对此笔者认为,应当可以把高检领导所说的“

房价虚高可能隐藏犯罪”,当作一种规律性来理解。

  因为,现有社会的公权力,在性质上具有可交换性,且这种交换性可以使手中握有公权力的官员通过或明或暗途径从中谋取私人利益。所以鉴于权力所具有的如此特征,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就有明文规定,官员除法律明文规定的收入外,其它只要与个人职权有关的收入均为违法所得。同时也由于权力腐败的结果,就必然会给社会公共与公众利益造成更大的危险,所以在民主政体的国家,大多都对官员设置了严密的监督制度,以此来保证公权力在最大程度可监督的廉洁性。具体在我国,由于转轨时期,现有权力对土地、

房地产等经济领域的介入深度,加上目前对权力监督尚有不少空白地带,结果就出现了这样一种腐败特征:就是越是权力介入多的行业就越是腐败多发。而这,从已有所披露的公路工程、房地产领域的官员腐败案件,在相当程度可以说已经印证了这一点。同时,似乎也证明了这样一个规律:绝对的权力,结果必定是绝对腐败。

  从社会立场看,由公权与社会公众的关系所决定,只要官员权力的行使不当或腐败,其最终的结果都必定会给社会公共和公众利益造成各种各样的危害,所以作为利益的直接受害群体,人民群众就能在自身的切身利益受害中在第一时间,能体会与发现权力的不当乃至腐败。在此前提下,建立并赋予社会公众对官员的监督,并把相关对官员的约束权交给公众,并以通畅制度来保证这种权利的行使,那公众的参与也许肯定是一种很好的社会监督渠道。

  所以基于上述观点,如果人们承认,有权力的地方就可能存在寻租,而没有监督、或监督不力的地方肯定会有腐败是一种规律。那社会在性质上,似乎对土地与房地产领域作出如此的断言:即这些领域的腐败存在已不是可能不可能的问题,而是一个必然的问题。而这,应该是一个性质上的规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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