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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城乡规划法治化来遏制政绩工程冲动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6日 07:58 燕赵都市报

  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城乡规划法草案,对城市建设方面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作出明确规范,比如,“城乡规划经批准后,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予以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查阅已经公布的城乡规划”;规划应“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征求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并特别强调,“城乡规划一经批准,不得随意修改,特别是不能因为地方领导人的变更而变更”。(本报4月25日)

  以城乡规划的公开性、可监督性以及不得擅自更改的严肃性,来遏制城乡建设过程中存在的诸如“政绩工程”“形象工程”这样的问题,应该说,城乡规划法草案的这一治理思路不仅非常正确,而且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

  毋庸讳言,当前我们的城乡规划建设中,“政绩(形象)工程”之类现象之所以屡禁不绝,甚至在一些地方有不断泛滥的趋势,关键就在于:在城乡规划中,一方面,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没有得到充分尊重;而另一方面,权力干预规划的能力又过于强势,难以得到有效制约。这些都导致,不少现实中的城乡规划往往无视公共诉求、民生利益,既“贪大求洋”,又“急功冒进”,不仅损害了城乡建设的和谐,而且也人为地破坏了城乡社会内部各种结构要素的协调和均衡。

  其实,在笔者看来,城乡规划之所以必须遵循一个充分公开透明、可监督且不得随意更改的治理思路,根本原因还在于,这样一个治理思路,实际上是一个法治化的思路,彰显的是“保障权利制约权力”的法治精神。

  “城乡规划”究竟是什么?如果仅以专业的眼光打量,或许会认为它只不过是一些图纸和文字构成的规划设计方案而已,然而从法治的视角来看,它其实就是一部规范城乡发展建设的法律。城乡规划的编制、出台过程,实际上也就是一个立法的过程,与之相对应,遵守和贯彻实施城乡规划的过程,也就成了一个守法、执法的过程。

  一旦以这样一种法治的视角来审视城乡规划,对于通过城乡规划法来遏制和治理“政绩(形象)工程”,我们无疑会有进一步的法治期待:比如说,在城乡规划的编制环节,除了要强调公众的知情权———向社会公开和征求公众意见之外,是否还应进一步考虑赋予公众更为直接充分的参与权,如将城乡规划提交人大表决?很明显,既然城乡规划就是法律,而编制的过程就是立法的过程,那么充分尊重公众的参与权,并通过法定的民意机构来保障这种权利的实现,就是法治逻辑的必然。

  而另一方面,在规划的监督实施方面,即守法、执法的环节,我们也有理由进一步期待:城乡规划不仅不能“因为地方领导人的变更而变更”,而且,对于那些敢于擅自更改和破坏城乡规划的官员,还必须给予严厉的法律制裁,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不能不说,在这方面,时下我们的法治化程度是难以令人满意的,这突出表现在:虽然对于“政绩(形象)工程”在政策宣传上一直是禁止的,但相应的处罚却明显过于疲软———往往囿于纪律、行政层面来处理,而没有上升到法律的高度来追究违法责任。为了维护法律的严肃性,给予破坏规划的掌权者严厉的法律追究,是今后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所不能回避的课题。

  -张贵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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