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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林:缩小城乡差距是国家的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5日 14:24 新浪财经

  邱 林

  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和国家统计局农村社会经济调查司联合编写的2007年农村经济绿皮书认为,尽管近年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保持了较快的增长速度,但是与城市居民人均收入增长速度相比,依然很低,预计2007年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持续加大,将突破3.3∶1。(4月25日《经济参考报》)

  中国社科院农村经济绿皮书与国家发改委今年2月初公布的“中国居民收入分配年度报告(2006)”中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近3年一直保持在3.2倍左右的数据是基本一致的。这个巨大收入差距主要体现在农村人口的消费水平比城市人口落后了10年;农村教育水平远远落后于城市,农村人口基本教育年限平均比城市少3年,而接受更高层次教育的人口与城市人口相比更是微乎其微。

  无庸讳言,城乡居民实际收入差距达3.3∶1的结果是不正常的。正是因为存在一些不合理的制度因素和政策因素,才使得农村居民和城市居民的收入差距超出了合理的幅度。机会平等并不必然带来结果的平等,但是结果的严重不公平往往来自于一开始的机会不平等。当前,我们社会的现实依然是城乡二元分治,各种歧视性政策依然大行其道,农村居民无法与城市居民享有平等的发展机会(包括教育、就业和创业扶持等),无法与城市居民享受平等的国家福利和各种隐性的单位社会福利。

  国际经验表明,当一个国家或地区的人均收入达到1000美元左右的时候,将进入一个非常关键的发展期。这一时期,社会经济结构发生深刻变化,社会阶层多元化,社会利益关系复杂化,是社会问题多发期。例如近十年来,无论是人均GDP还是城市居民(

公务员、公司职员、退休职工等)的收入都有大幅度的提高,唯独进城打工的农民工工资升幅不明显。这种状况已导致目前使用农民工较多的企业明显感到了招工难。

  同时,在我国工业化、城市化的进程中,农业的产业地位有相对下降趋势,若农业产值比重下降速度超过其就业比重下降速度,势必造成由劳动生产率决定的工资水平,必然是农村劳动力收入水平低于城市劳动力的收入水平,最终形成城乡居民收入的差距,假若各个时期均是如此,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就呈扩大趋势。

  这种现象应引起政府的高度重视。现在,缩小城乡差距既是全体国民创造国家的功利动机,也是国家的价值所在。当然,国家不可能包办一切,政府的能力也是有限的,政府不可能把每个人的经济收入都纳入自己的视野。但是,政府不能因为自己能力有限而放弃责任,而是要不断发展自己的能力,尽可能地完善自己的责任。随着经济的发展,国家税收的增长,政府所掌握的资源也越来越丰富,这就为政府缩小城乡差距,帮助农民走上富裕的道路提供了物质基础。

  按过去的政策思路,国家缩小城乡差距的路子有两条:一是把传统产业改造成为现代产业,从而从根本上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二是将传统产业中大量剩余劳动力转移到城市的现代产业中去,从而提高他们的收入水平。问题是,传统农业改造成为现代产业的速度并不理想,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也遇到了一些困难。

  从现在的情况来看,解决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国家不只仅靠减免农业税或财政转移支付来帮助农民,关键是还要加快政府改革,以合理管理公共资金和资源。如果国家不能建立一套严格的,制度化的、透明的公共资金和公共资源的管理制度,社会收入分配差距势将不断扩大,很难逆转。

  从这个意义上说,国家应提高农业竞争力以及增加农民收入,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政策行为,如采用价格支持、收入支付等办法,通过政府行为平抑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例如政府可根据国家财力,制定专门法规,采取保护性收购政策和目标价格支持相结合的做法,对农产品价格与收入支持政策进行调整,大力对农民收入进行干预,从而有效地增加农村居民收入。

  此外,国家还可以从对农民减免负担和保护政策重点转向收入支付。例如政府可以通过农业直接支付、退休农民直接支付、稻田直接支付三种形式对农民进行直接补贴,最大限度地增加农民所得。总之,尽管不同时期,政策的重点不同,支持和提高农民收入,维护城乡居民收入的平衡,始终是国家行为选择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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