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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创新不能区域保护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5日 11:02 中国财经报

  颜晓岩

  政府采购优先购买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这是国际惯例。去年底以来,科技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部委相继出台了相关办法落实这一政策。对于我国自主创新企业来说,这无疑是个大好消息。

  由于目前国家仍没有公布《国家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因此,《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也就无法“诞生”。尽管国家级的目录难产,但地方并没有坐等,而是积极定标准搞认定。现在一些省市的自主创新产品的认定办法和目录都相继出台和公布,这值得肯定。但是,从目前情况来看,有一种倾向值得注意,那就是在执行激励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时,地方所形成的新的区域保护。

  之所以提出这个问题,是因为这种倾向已在各省出台的自主创新产品认定暂行办法中露头。目前各省的自主创新产品认定标准各不相同,但有一点却是相同的,那就是必须是在本省注册的企业才有资格参评。这样一来,某省在执行政府采购优先购买自主创新产品政策时,就演变成了优先购买本省自主创新产品,而将其他省的自主创新产品排挤在了该省的政府采购市场之外。这是一种新的区域壁垒,是违背《政府采购法》的。一项好政策若执行偏了,不但无法实现政策的功能,还会产生其他的问题。

  自主创新,是相对于国外品牌而言的,而绝非是仅仅局限在某省或某市,它是全国的。激励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支持的是一个完整的统一的全国政府采购市场,是一个相对保护而又有效竞争的市场。

  严格来讲,眼下是没有执行政府采购优先购买自主创新产品政策的基础。因为目前国家没有公布《国家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各省开展此项工作,势必造成各自为政的分隔的政府采购市场。而这又是有悖政府采购精神的。

  因此,要发挥政府采购在营造激励自主创新的环境、建设创新型国家方面的作用,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快开展自主创新产品的认定工作和尽快公布《国家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及《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真正形成全国自主创新产品统一的规范的政府采购市场。与此同时,在过渡时期应积极指导地方的工作,要科学严肃对待自主创新产品的认定工作。各省的认定办法应符合我国颁布的要求,不能以地域、规模等方面设立门坎。要防止从自主创新小国一下变成自主创新大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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