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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建房差价税是纵容福利分房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5日 08:00 新京报

  广东省财政、地税部门日前联合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低价向员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于一些企事业单位将自建住房以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销售给职工的,对购房职工征收差价部分个人所得税。(信息时报4月24日)

  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单位自建房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给职工是违法违规行为。对于这种变相的福利分房,本应当由职能部门予以纠正,或补齐差价,或收回住房,以减少国家财产的损失,而不是由税务部门来征税。显然,在税务部门征收了“差价税”后,这种违法的购房行为并不会因此合法化,在征税之后仍要补上差价。可如此一来,自建房“差价税”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和依据。

  事实上,对违法行为产生的收益是不能以税收手段来调节的,它应该通过行政或法律手段来解决。正如对毒品交易产生的利润不能征税而只能用刑法来处罚一样,否则便会陷入自相矛盾之中。

  假定这一政策得以实施,就会给一些单位福利分房以可趁之机。在这种政策的引导下,“福利分房”之风势必再度漫延,最终受损的是国家财产和社会的公平。因为从目前来看,有资格自建房的都是一些财力雄厚的国有企业和单位。

  值得忧虑的是,从前段时间引发争议的“择校费”征税到如今的自建房“差价税”,税务部门对一些违法违规行为存在征税冲动和倾向。但征税不是万能的,对那些明显违法的行为实施征税以期整改的举动无异于饮鸩止渴。

  □孙瑞灼(福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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