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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邯郸盗窃案不能陷入误区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4日 13:03 华夏时报

  ⊙本报评论员 徐立凡

  中国农业银行近日决定,在邯郸分行特大盗库案未查结前,对部分责任人先行采取组织措施,责令河北省分行行长瞿建耀引咎辞职。同时,对河北省分行主管会计工作的副行长、主管保卫工作的纪委书记予以免职,对邯郸分行行长、主管会计工作的副行长、主管保卫工作的副行长予以免职,对邯郸分行现金管理中心正、副主任予以免职,现金管理中心在岗人员全部下岗接受审查。

  诚如农行负责人所说,邯郸分行特大盗库案涉案金额巨大、性质恶劣,对正处于股改关键时期的农行产生了极坏影响,也给整个金融系统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因此,对与此案相关的人员内部处理从重从快,可谓于情有据。但是,这种从重从快的出发点仍是让人疑问的。首先,这种内部处理的性质是什么?是问责还是惩罚?可以推定,农行将其视为问责的一部分。但是,即使责令有关领导引咎辞职或将其免职是一种问责体现,事发单位所有员工下岗接受审查则显然更像是一种行政惩罚,而且这种惩罚带有明显的“株连”味道。正常逻辑是,企业负责人需要为企业负责,而企业员工则是向企业负责人负责。如果企业出事,所有人都需要承担后果,不仅无益于厘清企业的责任层级,反而使责任更趋于模糊和混乱化。

  其次,问责的根本目的,是确立明晰的责任主体和责任体系,以此创造内部行为规范。换句话说,问责是为了创建规范。这就要求问责的过程本身是不能违反规范的。让所有员工下岗接受审查的依据从何而来?除非案件调查指向这是一起“窝案”,否则,这种问责本身不仅包含了强烈的人治意识,而且本身就在破坏规范。没有规范的问责,不仅没有建设性,而且具有破坏力——外界会以此对农行的自身建设产生无序性的印象。

  农行的严厉处理,显然与农行正处于上市的关键时期有关。如此严厉,出发点是向外界显示自身的纠错能力。但是,纠错能力绝非仅仅体现在上问下责,还应更多地体现在上问上责。除了以惩罚显示问责的决心,社会和业内还需要看到的是农行对制度层面的纠错。比如,这一盗窃大案仅仅是因为邯郸农行的内控出了问题,还是整体监管出了问题?是执行的问题,还是制度本身的问题?这些问题都需要反思。一个成熟的

商业银行,不仅有清晰的财务指标、有清晰的利润目标,也有完整而合乎规范的紧急事件应对机制。

  其实,不独是农行,其他银行近年来也出过一些不小的案件,但是,我们很少看到制度层面的反思,而总是看到“一有案件行长就撤职”、“一有案件相关员工全下岗”,表面看硬的约束够了,其实可能走向南辕北辙。美国出了个安然事件,就相应出现了萨-奥法案。那么,我们什么时候能够看到撤职、下岗之外的银行法治建设推进?这个推进没有进展,不管多么严厉的问责,都远远算不上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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