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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颖一:大势所趋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19日 15:02 《财经》杂志网络版

  中国从过去近30年改革中所获得的巨大收益,是《物权法》得以出台的最重要原因

  钱颖一

  本专栏的上一篇文章谈到,《物权法》确立的各种财产平等保护的原则,有利于建立“好的市场经济”的法治基础。在其他国家,财产法是私权的立法。但在中国,《物权法》的很多内容涉及到了公法。理解这个问题只能从历史的角度看。

  在改革前,中国是百分之百的公有制,绝大多数是国有制。比如1978年工业总产值中,国有制占78%,集体所有制占22%,私有制是零。在相当长时期内,在产权定义不清楚,特别是私有产权受到歧视、得不到法律保护的情况下,我们发掘出了各种各样在国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内部“搞活经济”的变通办法。例如,国有经济内通过下放权力,产生出各种实质上不同的产权主体,即各级的地方国有制。这演变成了现在“国家所有、分级行使产权”的状况,即法律上仍然是中央政府所有,但实际上容许地方政府行使产权的制度安排。这是历史条件形成的,对经济发展也发挥了重要作用。

  不同国家公有财产的演变历程是不一样的。例如美国政体是联邦制,各级政府是不同的法人,所以公有产权的财产组织方式一开始就明确界定,联邦政府财产有别于州政府财产,州政府财产又有别于市政府财产,即没有国有财产,只有各级政府财产。

  中国的政体是单一制,而非联邦制。但经济学家认为,这并不应妨碍对公有产权的界定,一些经济学家就曾提出“公有财产、分级所有”的建议。目前的“国家所有、分级行使产权”是一种折衷,既承认现状,又不放弃国有的概念。但在操作中,特别是涉及对外商务时,可能会出现尴尬局面。比方说,如果一家地方国有企业的出口产品受到了外国的制裁,外国就有可能对中国任何一家国有企业进行惩罚,因为他们都是国有的。

  《物权法》仍然沿用了“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权利的提法。但其中有一条是,“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在前述背景下,这一规定就很有意义,它朝“法人所有”的方向走了一步,可以纠正“国家所有”带来的一部分问题,尽管还不能完全解决。

  例如,中央和地方国资委所属企业应该是市场中的平等主体,应按平等地位得到发展。但这种平等地位能否得到保障?总之,新的矛盾可能会出现,需要通过法律修改,一步步加以解决。无论如何,从过去的“国家所有、统一经营”,到“国家所有、分级经营”,又到“国家所有、分级行使产权”,直到今天的“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每次都往前迈进了一步。

  由于涉及体制和观念转变的重大问题,《物权法》立法过程中出现了巨大的争议。应当说,不少意见都带有意识形态色彩,或是出于政治因素的考虑。而经济学家分析问题是以经济效率、经济发展为出发点的,这也应该是《物权法》立法的主要目的。

  当然,经济学家强调效率,并不意味着他们不重视公平。事实上,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比想象的复杂,它不仅仅是通常的“得失交换”(trade-off)关系。

  首先,世界上的很多问题表面上是公平问题,实则为效率问题,或者公平问题以外还有效率问题。例如产权保护,看起来是公平问题,但如果没有产权保护,人们的激励被挫伤或扭曲,最终会导致效率低下。

  第二,实现公平存在各种途径,其中直接的、显而易见的方法通常成本都较高,而寻找成本较低的方法,必须通过研究效率才行。仅仅有追求公平的良好愿望是不够的,如果只关注公平,可能不仅会降低效率,有时甚至会更不公平。计划经济本身就是一个例证。

  第三,经济学家区别机会平等和结果平等。机会平等对效率通常有正的作用,所以,经济学家赞成机会平等。虽然结果平等与效率之间可能存在反向关系,这并不意味着经济学家一定反对结果平等,其关键取决于平等和效率之间得失交换的比率。

  总之,绝大多数经济学家都认同,受保护的、界定清晰的产权给人以激励,有利于经济发展和效率的提高。这一认同是有根据的。无论是定性的还是定量的研究都表明,在世界各国的不同历史阶段,产权对经济发展确实起到了重要作用。这些研究结果并不会因为意识形态的争论而改变。

  经过一年多的争议,《物权法》终于出台。中国从过去近30年改革中所获得的巨大收益,当是其最重要的原因。经济学家支持“改革不动摇”,支持“经济发展是硬道理”,不仅仅是因为相信经济理论,更是基于几十年来各国经济发展正反两面的事实,包括中国自己在过去半个多世纪以来走过的道路,特别是改革前后的对比所得出的结论。-

  作者为

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院长、美国伯克利加州大学经济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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