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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应培养消协的独立品格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15日 12:35 南方都市报

  据《中国经营报》日前报道,从2007财政年度开始,中消协全年所有的运营费用将全部从中央财政拨付的750万元资金中支取,其实早在2005年,当全国其他省份的消协还都归属在当地工商局治下的时候,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就已经“突然变身”,归属上海市政府领导。正是这次“变身”刺激了中消协,于是才有了现在这次“全面收编”。当中国内地众多的协会组织尚在因“社会筹资”而倍感艰难与困惑的时候,中消协却已吃上了“皇粮”。

  众所周知,在中国目前的体制环境下,众多

维权NGO(非政府组织)的生存环境极为艰难,资金、人员难以为继,甚至连政府的一纸批文都拿不下来,只能处于半非法的状态下运作,其维权行动受到了太大的限制。在这个意义上,人们无法拒绝政府的这次“收编”行动:至少这个“事业单位”以后会有更大的政策空间,也可以更专心地致力于“消费风险预警”等宏观维权工作,不必把筹款作为第一要务。此外,中消协这次如此轻易地就被收编,甚至一直在主动追求被“收编”,本身就说明其独立性、真实影响力、与消费者之间的内在联系都是先天不足的,因为那些真正植根于社会的民间组织及其成员是无法被“收编”的——无论在功能上,还是心理和人格上。

  作为市场的补充,非政府组织首先是作为市场的一部分存在的,作为非营利组织,依循捐助法和非营利组织运作的相关法律,这些NGO依靠其独立品格,获得来自相关利益方的捐助。比照消费者协会的状况,不难发现,消费者协会之所以处于难以维持的窘况,一方面是我国相关法律不完善,缺乏向市场筹集资金的规范,同时消费者协会独立品格匮乏,缺乏在市场获取资源的能力,因此,从社会的整体利益出发,政府更好的做法应该是支持消协的独立运作,将其培养为真实、强大、独立的民间机构。从长远看来,收编不免丧失了在市场经济中的一个有力的、独立的、作用无可替代的助手。

  说独立NGO的作用是事业单位难以替代的,是因为在市场经济中,NGO组织因其独立于市场、也独立于政府而被称为第三部门,它所扮演的是一个在政府、市场与普通人民之间进行沟通的角色,在协调国家与社会、政府与企业关系方面起着独特的作用:在政府与公民具有共同利益、共同追求的情况下,NGO的民间性质使其在执行那些政府与社会共同认可的政策时有着更高的效率;而在政府或企业对公共利益有所背离的情况下,NGO的存在则是对政府功能的有效监督;此外,NGO还具有智囊团、思想库的功能,近年来政府出台的经济和社会改革思路就有不少来自民间组织。政府将社会第三部门收编为事业单位,其实是损失了这些方面的功能。更何况,缺乏第三部门,单纯依靠政府和企业的社会,是一个权力不平衡的社会,也不利于建设一个健康的市场经济。

  长期以来,我国在处理政府与NGO的关系方面总是显得不伦不类。这首先因为第三部门自身定位不清晰,并未在市场中获得独立的位置,以至于无法从市场获得资源,这次事件更会让人担心政府会有全面收编民间组织的想法。当然,这在技术上是不可能的。无论从民间组织的规模、数量上,还是从民间组织本身的意愿上(并不是所有的组织都像中消协那样渴望成为事业单位),所谓“收编”的代价都过于巨大。退一步来说,即使政府能够收编现存所有的NGO组织,但却无法收编整个社会对NGO等社会自治网络广泛而深刻的需求。在建设

和谐社会的过程中,缺乏包括NGO在内的利益整合机制,而一味通过简单的政治掌控,是不可能达到政治稳定、社会和谐的。对这个利益结构严重失衡、利益群体日益细碎化、利益冲突逐渐激化的社会来说,独立的第三部门所起的组织化、协调、沟通等作用是不可或缺的。

  这样看来,只要社会需求是真实存在的,独立NGO就不会被泯灭。西方有语:“国王死了,国王万岁。”也就是说,国王死了也不是什么了不起的大事,无非换个国王大家再喊万岁。而从社会的真实需求出发,“准官方”消协的死亡,必将意味着诸如“大头奶粉受害者联盟”、“

汽车消费者协会”、“全国电器售后服务促进会”等草根消费者维权组织的诞生。其实,所谓的业主委员会,不早就承担着房屋消费者的维权功能吗?不过唯一值得担心的是,有关部门也许会人为地赋予那个“事业单位”以垄断地位,也就是说,只允许事业单位来维权,而禁止社会自发的消费维权组织的出现,若果真如此,则独立NGO在相关领域的缺位、社会权利需求被人为压制,迟早会累积成爆发性的社会矛盾,绝非国家之幸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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