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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有物权法还不够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03日 17:37 《法人》

  一部物权法就能够让有恒产者有恒心吗?在中国特色的环境下,重要的或许不仅仅是法律,而是法治,是已颁布和生效法律能不能得到尊重和执行

  仅有物权法还不够

  ◎文/欧阳君山

  3月16日上午10时,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进行表决,2799票赞成、52票反对、37票弃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高声宣布:通过!

  多方评论认为,物权法全面而准确体现出中国的根本经济制度,标志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一步走向完善。有人还认为,物权法是进一步改革开放的强烈信号,它的通过是再次宣布中国不搞“姓社姓资”的争论。更有人表示,物权法秉承宪法中所谓“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它的通过是中国宪政发展的一座里程碑!

  甭说别的,单就物权法艰难曲折的诞生过程,就没有谁能够轻视物权法的重要性。从研究起草至通过,历时十三年,光审议和讨论就长达四年,并在2006年“两会”之前引发比较激烈的法理交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先后八次审议,这在中国立法史上是空前的。

  但过多地高谈物权法的政法意义,不如指点一下物权法的现实意义。有两个事实不得不提,一是近几年由沿海城市发展并蔓延至全国各大城市的投资移民中介行业日益壮大;一是“假外资”的日益严重,在中国流动的外资,特别是在国内炒买炒卖的热钱,相当一部分是假外资在兴风作浪。

  英属维尔京群岛(British Virgin lslands,简称BVI)是个面积为153平方公里、人口1.98万(2000年估计)、人种主要是黑人的英国属地,但谁也没想到,它竟是对华投资的重要资金来源地。据商务部统计,对华投资的十大资金来源地中,来自BVI的公司排名第二——真有点“莫斯科不相信眼泪”的感觉!

  这里面固然也反映了现有企业所得税法对外资优惠的问题,但也可能反映了一个极其严峻的情结:“有恒产者有恒心”,有产者觉得中国没有安全感,这个国家能够淘淘金,但不可以生根扎根,因为中国没有为有产者保护财产的专门法律。在专门法律上为有产者保证安全感,这正是物权法的最大意义。

  从这一点上,我们也能够充分明白,物权法虽然有这一句:“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但重点可能更在这一句:“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由于之前一味强调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一次就明显地突出了对私人财产的保护,毫无疑问,物权法的重点是在强调保护私产。

  今天是一个全球化的时代,人员、物资、资金和信息都高度流动,如果中国还被有产者视为一个淘金地,甚至都不被自己民族的有产者当作一个根据地,那将带来越来越多也越来越严重的非理性,不利于中国经济的持续发展,不利于中国社会的持久繁荣,不利于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一个人如果不想在也无法在一个地方生根扎根的话,他极其可能就成为这个地方的流寇,打一枪换地,捞一把走人。

  但一部物权法就能够让有恒产有恒心乃至生根扎根吗?在中国特色的环境下,包括特色的政治环境和特色的社会环境,重要的或许还不是法律,而是法治,是已颁布和生效法律能不能得到尊重和执行,而不是“一纸”!

  保护国有资产的法规难道还不够多吗?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条例》,还有各种各样的自然资源法,如森林法、矿产资源法、草原法,完全可以说汗牛充栋,可国有资产为什么仍得不到保护乃至时有严重流失呢?追究起来,原因既在于国有资产的产权仍存在进一步严格界定的问题,也在于代理国有资产的公权力不作为,乃至代理人腐败,直接侵吞和瓜分国有资产,MBO收购中存在的严重问题难道不已经充分说明这一点?

  对私人财产的保护也会存在与国有资产一样的问题,因为目前中国的公权力大而多,而且缺乏监督与制约——正如温家宝总理在刚刚结束的“两会”答记者会上所谈到的——它们极其可能像侵吞和瓜分国有资产一样侵吞与瓜分私人财产。近几年来,社会舆论特别是投行界一直在关注和议论着一个案,鉴于该案的典型性,有必要交待一下来龙去脉:

  1995年1月,香港嘉利来公司与北京二商集团、北京恒业公司合作组建北京嘉利来

房地产有限公司,开发北京市朝阳区一地产项目。香港嘉利来公司投入1200万美元注册资本,并筹措了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差额部分。经过努力,地产项目 “五证齐全”,并完成了部分前期工程。孰料东南亚金融危机爆发,工程暂停。后至2001年,北京房地产市场骤然升温,该项目升值至10亿元,香港嘉利来60%的股份相应升值至6个亿——遂激起社会黑恶势力觊觎之心。

  2001年9月25日,北京二商集团突然以香港嘉利来未有出资为由,申请更换外方投资者。仅两天时间,北京市商务局做出627号行政批复,同意更换外方股东;再后一天,北京市商务局为“新公司”——北京美邦亚联房地产有限公司——发出批准证书;再后两天,北京市工商局为“新公司”核发营业执照。就这样,不到五天,香港嘉利来被清出合作公司,60%的股权尽落他人囊中。这就是发生在“首善之区”的、骇人听闻的“嘉利来股权抢夺案”。

  嘉利来案的严重性还不只在于不法商人和腐败公职人员结成利益集团盗用公权力抢夺投资者股权,尤其恶劣的是,案发后中央政府出面纠错,利益集团操控地方行政与司法,再次盗用公权力对抗中央政令,以至海外媒体称之为“北京门”事件,意指为政治丑闻。

  如果都是“北京门”这样的经营环境、司法环境和社会环境,有恒产者能有恒心?投资者敢生根扎根?经济学把企业家定义为“不确定性的承担者”,这无疑是对的,但这里的不确定性是纯粹经济或市场的不确定性。如果非经济的环境不确定,经营没有保障,司法没有公正,舆论没有公义,这是企业家最害怕的,企业家的职业和定位决定了他们的专注点是在经济和市场,非经济的环境确定性和安全感永远都是他们的最先且最大的需要!

  正是在这一意义上,我们想给刚刚在

人大代表的热烈掌声中高票通过的物权法泼一点冷水:仅有物权法是远远不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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