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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分类向综合演变的个税征管体制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03日 02:31 第一财经日报

  李全

  随着税法体系的改革和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体制的变革呼声渐高,从个税起征点的调整到个税申报制度的改革,都从不同程度上显示出,个人所得税已不仅仅是税收结构中的一个税种,更是政府调节收入分配、弥补市场失灵的有效手段。

  根据统计数据,我国目前个税的贡献主体仍为工薪收入,而游离于工薪分配以外的收入则往往未被纳入该税征管范围。即便这些收入纳入税收征管体系,也是同样数额的收入,因其来源不同而按不同税率征税,这就出现了赚同样多的钱,交不一样的税,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甚至劳动所得交的税要高于非劳动所得。如工薪收入的最高税率为45%,财产租赁收入的税率为20%,这使得工薪收入在一些情况下会高于劳务报酬、出租房屋的财产租赁及稿酬等的税率,有时所缴纳的税收甚至比获得同样收入的人翻一番,这种税率倒挂现象在世界范围内也是少见的。如果能够将个人所有收入,不分来源按年份以同一税率征税,就可有效地避免这些不公平,也就是所谓的综合征收。

  然而,目前看来,个税向综合征收的改革任重而道远,需要视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环境的变化分步实施。

  首先,我国现阶段个人信用制度还没有形成,现金交易量大,个人收入严重隐性化,这就需要逐步建立个人账户,增强纳税意识。征收管理应由源泉控制为主向纳税人自行申报为主转变,逐步建立和完善

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和稽查监控的配套机制,并需要与银行、房产、社保、公安等部门的配合,尽快建立个人财产登记制。

  其次,现存的分配渠道过于分散,这又形成了过于分散的征收路径。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

财政部门确定征税其他所得。这些收入尚未纳入一个征管体系,都在分别执行着不同的统计口径和征收税率,本身就不利于税制的完善。此外,这也难以与国外税制体系接轨。

  可见,逐步实现综合征收的个税制度,是税制体系改革和完善的必由之路。在改革初期,可以采用国际上通行的分类综合所得税制,可在原有的分类税制的基础上,逐步推进,采用分类综合课税制,然后扩大综合所得范围,过渡到综合课税制。比如,鉴于个体工商户实为自然人的状况,在应税所得中没有单独设立个体工商业户生产、经营所得的必要,而应将之分散在其他应税所得中,并将工资、薪金收入、承包、转包收入、财产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合并为综合收入,在作了合理费用扣除后,适用累进税率,其余收入适用比例税率,这样就可充分发挥分类综合所得税制的优点。

  当然,综合所得税需要税务管理、税收环境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综合协调。而且,单凭一项所得税税制的改革也难以达到公平分配的目的,应当逐步建立包括所得税、资产税、赠予税、

遗产税等在内的税负体系,实现税负和收入分配一体化的政府公共治理职能,这既是各国个人所得税制历史演变的基本轨迹,也是我国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方向。(作者为财政部科研所博士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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