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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佗与医药知识产权保护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27日 02:09 第一财经日报

  孔志国

  许多人把世界近代以来的发展归功于西方发达国家掀起的第一次工业革命,可知道知识产权是第一工业革命助力器的人就不见得有多少了。

  1624年实施的英国垄断法规(The Statute of Monoplies),详细规定了发明专利权的各项重要内容,被视为近代专利保护的起点。专利保护促进了英国国民的创新热情:在18世纪50年代,英国平均每年还只有10份专利申请案;但到19世纪40年代,则已递增至458份。

  对发明创造进行保护的目的是为了激发人们的创新热情,因此,可以说,由专利保护等一系列相关立法和方法形成的知识产权保护是人类在发展过程中积累起来的最重要的制度之一。然而,落实这套制度,对人类智慧的考验并不亚于知识产权的产生:就社会而言,发明创造只有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为更多的利益相关人利用,才能够产生最大效用,这要求它的社会普及成本要尽可能降低,但知识产权保护的限制很大程度上却是交易成本最基本的组成部分,在此意义上,知识产权的治理安排和发明创造的社会目的其实是矛盾的。

  这还不是全部,为什么有的知识产权要保护10年,为什么有的要保护20年,为什么有的要保护50年?相关的一些硬性规定显然也缺乏有力的解释。

  因此,绝对的知识产权保护思路是存在问题的。在涉及一些具体的知识产权时,有关部门和人员需要对之进行更细致、更优化的考量和检视,例如,对药品这样关系到人类健康和生存的一些发明创造,为了让其尽快造福全人类,在政府或者有关的科技资助金对其研发、生产等各环节视情况给予相应补助的情况下,是不是保护年限可以短些?

  我是一个支持知识产权保护的人,可看到国内外医药领域纷纷把有关医药研制和生产,或真、或假、或原创、或仿制,让人眼花缭乱的知识产权作为攫取巨额利润的利器,就不禁想到,世界形成共识的对有关医药的知识产权保护,是不是有些不妥?毕竟,医药在终极的意义上属于公共物品。如果只唯利是图而非民众公益,华佗、张仲景、李时珍等中国史上的医疗大家都会成为当时赫赫有名的顶级富翁。值得尊敬同时也有借鉴意义的却是,青史留名的是他们普度众生的情怀。

  不久前公布的《中医药创新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意味着知识产权保护的逻辑开始在中医药的保护、继承和发扬光大中得到重视,这未尝不是一个思路;可是,绝对的知识产权保护所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无疑也是相关举措推行实施必须要考虑到的因素,中医的诊治方法和中医药配方的标准化难题本身也说明完全沿用知识产权的路径来推动中医药的发展或许有其不当之处。

  另外,更极端地讲,许多中医药配方是从前人那里继承而来,整体来看,谈中医药的知识产权保护没有什么太大意义。真正有意义的也许只有那些中医药的新配方、新治疗方式以及中草药的培植和生产。

  我也许在泼冷水。然而,这的确说明一个问题,中国在检讨

医疗改革的同时,也需要检讨与医药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作者系天则公用事业民营化研究中心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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