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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未放开住改商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26日 10:08 信息时报

  北京市政府法制办公布了今年的立法计划,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将出台。其中的“民宅禁商”规定,由于和《物权法》相冲突,已经从《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草案中删除。

  《物权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这一条款是规定住宅业主享有基本物权的内容,也是一个原则性和一般性的规定。就是说,在一般情况下,住宅业主对享有所有权的住宅可以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其中包括将住宅改作商用。单看这个条款,“住宅商用”似乎是无条件的,任由业主处置。

  然而,《物权法》对“住宅商用”还有专门条款进行规定,根据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法律适用精神,首先应当适用这一专门规定。该法在之后的第七十七条明确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专门规定实际明确了“住宅商用”的两个具体条件:首先,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没有相应的禁止性规定。这一条件还隐含着一个命题,那就是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有权规定“住宅禁商”。其次,“住宅商用”必须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这是妥善处理相邻关系、充分尊重相邻权的具体表现。如果相关的业主不同意,即使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没有禁止,也不能将住宅改作商用。上述两个条件并非任选其一的,而必须是同时具备的,缺一不可。

  对照分析起来,“住宅禁商”条款与《物权法》的抵触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住宅禁商”的一刀切禁止与《物权法》的“有条件禁止”是不一致的,二是《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属于政府规章,法律效力层次太低,不符合《物权法》规定。因此,北京市政府不在规章中规定“住宅禁商”条款,是非常明智的。

  “住宅商用”是我国城市管理中的一个十分普遍的问题,除了北京外,还有不少城市已经实施或正在酝酿“住宅禁商”。《物权法》的制定和即将正式实施,要求城市政府和相关立法部门重新审视这方面的规章制度,以防止下位法抵触《物权法》。

  但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北京市在规章中删除“住宅禁商”条款,决不意味着“住宅商用”的全面无条件放开,事实上,《物权法》将住宅是否可以商用的权力授予了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和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这意味着法律、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和业委会的管理规约都可以作出“住宅禁商”的规定。

  (作者系山东政法学院法学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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