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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鼓励慈善须转换角色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22日 09:34 21世纪经济报道

  自年初以来,政府组织的慈善活动此起彼伏,显见政府正在加大力度宣传和支持国家的慈善事业。最新的活动是在3月20日举行的“2006年度中华慈善奖”颁奖晚会,民政部以政府公告的形式授予一些个人和组织以中华慈善奖。

  长期以来,慈善在中国基本上是一个政府化的社会活动,这与慈善的民间性、个人性存在一定距离。加之,相配套的法律和税收政策缺乏,应该以民间机构为主的慈善事业在中国仍需要进一步拓展。而且,面临着贫富差距拉大以及道德感下滑的世纪压力,中国目前迫切需要改变这一状况。

  中国政府正在以财政转移的手段进行国民收入再分配,比如加大对农村、城市贫困人口以及教育、医疗的投入,缩小贫富差距,同时鼓励一些

传统文化以及美德的复兴,建设和谐社会。与政府主导的二次分配相比,慈善属于第三次分配,就是鼓励富人在自愿的原则下,拿出善款救济弱势群体,以达到调动全民力量消除社会失衡的目的。同时,先富起来的人“行善”有助于减缓公众因逐利而导致的社会道德滑坡,缓和阶层情绪对立。

  慈善事业在中国不发达的主要原因是相关政府部门存在的越位和缺位。自从中国建立以竞争为核心的市场经济,出现贫富差距后,慈善事业才被重视。2004年,十六届四中全会第一次把慈善事业写入了党的文件,2005年,在十届三次人代会上,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支持慈善事业发展。但是,由于在管理上慈善机构与其他非政府组织一样,必须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管理,即登记注册时要挂靠政府部门或政府授权的单位,这使得政府在慈善事业中扮演着主要角色,民间很难形成更多的慈善组织。

  慈善事业行政化的结果是,慈善机构因在法律和行政体系中层次不高而未受到本应得到的重视。在经济大发展阶段,一部分外商或者民营企业家经常以慈善捐款的名义来获得政府对他们项目的支持,久而久之,一部分慈善行为成了企业家进行政府公关的工具,捐赠善款的企业家可能会获得项目或者优先利用某些国有资源的好处,这给捐款的企业以及国家、慈善事业都带来负面影响。

  很多从事和想从事慈善事业的人,多年来一直抱怨的问题是政府制定的法律、税收政策不健全。迄今为止,除了一些行政法规和主管部门规章以外,中国涉及慈善事业和公益捐赠方面的法律法规仅有《红十字会法》、《公益事业捐赠法》等几部,对善款运用属于哪个部门负责管理与监督、如何监督、受赠人如何公开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等,都没有特别明确的规定。其次,原企业所得税法和

个人所得税条例规定,对企业用于慈善事业的捐赠数额可以在企业3%的利润所得中抵扣,个人可以在所得收入的30%内抵扣,很多企业家捐赠了大量善款后还要交纳高额的税款,捐善款不能免除税项意味著个人尊严和爱心没有得到充分尊重,不利于鼓励富人行善。

  资料显示,中国工商注册登记的企业超过1000万家,但有过捐赠记录者不超过10万家,中国每年捐赠大约75%来自国外,15%来自中国的富人,10%来自平民百姓。中国国内现有大大小小100多家慈善组织获得的捐助总额约为50亿元人民币,仅占当年中国GDP的0.05%。而美国目前有120万家免税慈善基金组织,可以支配6700亿美元,资金规模占美国GDP的9%,差距主要因两国的税收政策不同,国际上对捐赠人进行所得税减免已经成为惯例,有的国家按捐赠额30%减免所得税,有的国家按50%减免。

  据最新的消息说,中央已决定把审批慈善机构的权力下放到省一级,还可能在7月出台全面统一免征捐赠善款税项的新政策。这将大大增加慈善机构的数目以及公众、企业捐款的积极性,与此同时,通过透明的税收政策也可以防止一些企业与地方政府以慈善的名义侵吞国有资产。更进一步,从完善立法角度来看,现在也是时候考虑修改相关社团法律了——允许慈善机构登记注册而不必有业务主管单位,为建立更多民间慈善组织提供方便。中国人不缺慈善心和慈善家,而是缺乏培养慈善的土壤,现在首要工作是尽快制定相关法律和税收政策,允许民间组建慈善组织,仅仅靠宣传而不解决制度问题,慈善事业仍将难以更广泛的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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