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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审批方式调整意义重大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20日 16:04 《经济》杂志

  国土资源部日前发出通知,2007年起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方式作出重大调整:此前由国务院分批次审批的城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调整为每年由省级政府汇总后一次申报,待国务院批准后由省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城市政府具体实施。这一规定主要涉及84个城市,即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人口在50万以上的城市。

  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调整不涉及建设用地审批权,调整的只是建设用地审批方式,依法应由国务院批准建设用地的城市的建设用地审批权仍在国务院,不存在下放问题。该负责人同时表示:“这是土地管理特别是新增建设用地审批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有利于加强土地宏观调控,强化省级政府责任。”

  此前建设用地由城市政府一年多次申报,国务院多次审批,报批内容由

国土资源部审查以及城市政府自行审查,审批时间长,审批程序繁,尤其是省级政府只充当“二传手”角色,权责不明,徒增环节。审批方式调整后,省级政府不仅负责汇总申报,而且负责审核把关过去需报国务院审查和城市政府审查把关的部分内容,也就是说,省级政府要对城市建设用地负总责。

  当前我国违法违规用地现象之所以大量存在,即使在治理整顿期间土地“闸门”也没能真正把住,症结之一在于权力不到位、责任不落实。原来的建设用地审批方式未能合理解决各级政府权责划分和制约监督问题:中央部门面对一大批城市,很难面面俱到明察秋毫,且陷于日常审批事务,难免影响

宏观调控和土地监管;城市政府自报自查,其弊端不言自明;省级政府只相当于“二传手”,积极性自然不高,也很难追究其责任。一些地方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甚至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在土地管理和调控问题上有意无意地当起了“甩手掌柜”,与原来的审批方式有很大关系。

  新的审批方式在加大省级政府权力的同时,也强化了省级政府的责任,权责一致成为强化地方政府责任的重要手段,今后土地方面再出问题,将直接追究有关地方负责人的领导责任。省级政府对城市建设用地负总责,总体上说就是对申报城市建设用地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合理性负总责,包括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是否符合规划计划、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是否符合用地申报有关要求、用地是否结构合理、确实需要、节约集约等。具体而言,省级政府的责任主要体现于对城市新增建设用地的审核把关、检查指导。一是对城市申报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严格审查。二是在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后,对城市申报的实施方案进行审核把关。三是对城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与实施方案的申报、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在这种形势下,省级政府对城市建设用地的审查和监管会更加严格。”对于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用地,征地补偿标准不合理、安置途径不可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补充耕地不到位、土地供应和利用等不符合有关规定,以及未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不会审核同意实施方案和办理回复文件。

  此次审批方式调整是城市建设用地管理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科学划分了中央、省、市各级政府的权责。中央部门主要审查用地规模、区位和规划用途,有利于国家加强土地宏观调控;许多具体的审查事项放到了省一级,有利于强化省级政府责任;在国务院一次性批准用地后,城市政府向省级政府申请实施方案更便捷、灵活,有利于减少审批环节,提高行政效能。对于国土资源部及各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而言,此次调整同样具有重要意义:国土资源部可以从繁杂的城市建设用地审批事务中解脱出来,加强调查研究与对地方工作督导,有利于更好地转变职能,强化用地监管;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则可以进行近距离监管,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地解决本地土地使用和土地管理的实际问题。

  就制度变迁而言,此次审批方式调整的意义并不限于土地管理领域,它为解决中央与地方、条条与块块、省区与城市之间权限划分与责任承担提供了一个范例,对于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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