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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采购成本看商业贿赂的负面影响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20日 15:59 《经济》杂志

  文/梁戈敏

  商业贿赂是行贿人为了获得交易机会或获取超额利润而对潜在的交易方进行贿赂的行为。从市场经济学的观点来说,在一个消除了经济外部效应的有效的市场环境中,商业贿赂没有生存空间。商业贿赂与经济的外部效应环境两者存在高度的依存关系,并以经济的外部性环境为其生存的基础。公共领域因其所固有的不排他特征而存在经济的外部效应环境,政府采购的公共属性导致政府采购活动存在经济的外部效应环境,政府采购的公共属性内在地决定了政府采购活动容易产生商业贿赂。

  外部效应分为外部经济和外部不经济,外部不经济现象会导致市场效率的损失从而加大社会与公共的成本。商业贿赂也会破坏市场竞争从而导致效率的损失从而加大社会与公共的成本,所以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说,商业贿赂实质上是外部不经济的一种现象,商业贿赂与外部不经济效应两者是个别与一般的关系。政府采购成本或政府采购活动经济性因此而与商业贿赂高度关联,因此,发生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商业贿赂必然以政府采购成本的提高和政府采购活动的经济性的降低为结局。所以从某种程度上说,政府采购成本和政府采购活动的经济性状况可以从另一个角度反映了商业贿赂在政府采购的活动情况。通过对政府采购成本和经济性统计数据的实证分析,我们可以了解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商业贿赂的迹象及其对政府采购活动所产生的影响作用

  采购经济性就是采购所得效用量与所投入的采购成本的比率。用公式来定义即:采购经济性 = 采购量 /采购成本。由于采购所得效用量不仅涉及到数量而且涉及到主观评价因素,目前尚无法解决效用的评定标准问题,且影响采购所得效用量的因素众多且许多因素与本文的主题关系不大,为了简化分析过程同时为了将分析重点集中于与商业贿赂又关联的采购成本上,在此设定一个单位的采购量等于一个单位的采购所得效用,即我们用采购量来表示采购所得效用。

  实现一项采购(消费)活动必须包括两项支出:(1)是直接支出——成交价格(是为购买或获得一定量的消费品或效用所必须产生的货币支出);(2)是间接支出——交易成本,是所完成政府采购的交易活动所发生的系列管理费用(如工资福利费、市场信息调查费、会议费、律师费、交通费、交易过程若委托服务机构代理所支出的代理费等)。因为采购成本等于成交价格与交易成本之和,所以采购经济性=采购量/(采购成交价格+交易成本)。

  从上述公式[采购经济性=采购量/(采购成交价格+交易成本)]可知,如采购量和交易成本给定(不变),影响采购经济性的变量就是采购成交价格,采购成交价格与采购经济性存在以下关系:采购成本与采购经济性负相关。采购成交价格越低,采购经济性就越高,反之反是。目前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通常用“采购预算节约率”来评价采购成交价格,“采购预算节约率”越高,采购就成交价格越低。根据上述定义,采购就成交价格与政府采购活动的经济性反相关。

  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政府手段”)和社会中介代理机构(“市场手段”)是我国政府采购活动的主要载体和主要的组织基础。“政府手段”(通过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强制代理)和“市场手段”(自主选择委托社会中介代理)的双轨运行是目前我国政府集中采购活动的基本方式。“政府手段”和“市场手段”的经济性存在不容忽视的双轨差异。

  在采购项目规模相当的条件下,等量的采购活动,“政府手段”的“采购预算节约率”远远低于“市场手段”的“采购预算节约率”。“采购预算节约率”、采购就成交价格与政府采购活动经济性的关系——“采购预算节约率”越低,采购就成交价格越高,政府采购活动的经济性就越低。

  根据

财政部国库司所公布的数据,2005年全国政府采购政府总额达到29275660万元,其中“市场手段”(委托社会中介和自行采购)所代理的采购总额约占61%,我们不妨做一个假设,假如上述采购活动经济性差异在全国也普遍存在,那么,5.6%的成交价格差异就意味“市场手段”导致采购增加超过百亿元的采购成本。换一句话说,由于采购合同成交价格的提高,“市场手段”直接导致全国财政资金损失100亿元/年。足见“政府手段”与“市场手段”的在采购的经济性(采购效益)上的差异是显著的。

  正如大家所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机制”是配置资源的最佳方式。为什么“市场手段”的采购活动的经济性却不如“政府手段”?其中是否与商业贿赂有什么关系呢?

  首先如前所述,公共属性使政府采购活动存在经济外部效应,外部不经济的结果是公共成本的增大,公共成本的增大与外部不经济存在着因果关系,因此说,外部不经济效应是导致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手段”配置资源效率低,并在政府采购消费代理活动中的采购成本的加大和经济性表现不如“政府手段”的主要原因。外部不经济效应与商业贿赂的依存关系使我们不得不将此(采购成本的加大和经济性差)与商业贿赂联系上。

  其次,商业贿赂的一个重要动机是在交易中获取超额利润。市场经济的原理告诉我们,在没有外部效应市场环境中,供应商是不可能获得超额利润。公共属性使政府采购过程存在经济外部效应环境,这恰好给供应商获得超额利润留下了空间,从经济均衡的角度来说,供应商所追求并获得的这部分超额利润必须要有出处,由于公共财政资金的不排他(公共资源的本质特征),此出处理所当然地落在了公共财政资金身上。无疑,供应商获得超额利润必然会以增加政府采购成本和经济性的降低为代价。采购经济性降低与超额利润的因果关系,以及超额利润与商业贿赂的目标与手段之间的依存关系使我们不能忽视商业贿赂在其中的作用。

  综上所述,个体成本的外部化,公共利益的内部化和超额利润是采购经济性降低的直接原因,而“市场手段”不能适应存在外部不经济效应环境却是导致采购成本升高和采购经济性降低的根本原因。进而说,外部不经济效应这一本质与其外在的表象之一——商业贿赂现象的依存关系,使我们有充分的理由说:上述“市场手段”所表现出来的采购成本高和采购经济性差与商业贿赂高度相关。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在我国的初步确立,市场经济所固有的内在缺陷(如上述外部效应)也初步显露出来,这种缺陷即使在完善和发达的市场经济中也不可避免,寄希望于进一步的市场化来解决市场化本身的缺陷包括政府采购等公共领域的外部效应(当然也包括商业贿赂),无异于缘木求鱼。正如前述,商业贿赂源于公共属性及外部效应环境,按现代经济学的观点,市场机制不能自发的解决经济的外部效应、当然也解决不了商业贿赂问题。很显然,寄希望于“市场手段”的自主委托代理运行机制去解决政府采购领域的商业贿赂问题只能是刻舟求剑。“市场手段”所表现出来的明显经济性差距,是政府采购制度系统所存在的结构性和系统性缺陷的反映,不修正政府采购系统中的上述结构性的和系统性的缺陷,对政府采购领域的商业贿赂的治理将会是事倍功半,根治政府采购领域的商业贿赂更是无从谈起。

  我国著名的经济学者林毅夫教授的一个观点也许对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完善和变迁会有所启发:在交际费用给定的前提下,如果两种制度(如采购代理的“政府手段”和“市场手段”双轨制就是两种不同的制度安排)提供的服务相等,那么费用较低的制度安排是较有效的制度安排。按此观点,显然政府集中采购活动的代理“政府手段”是比“市场手段”更有效的的制度安排。

  然而,由于“政府手段”在消除经济外部效应的有效作用以及消除了不同个体在“公共地”的寻租空间,打破了不同个体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业已形成的利益链条,目前“政府手段”(强制的集中采购制度)受到了来自不同个体的抵制和阻力。要从根源上治理政府采购领域的商业贿赂,笔者认为,适应市场规律的政府集中采购制度的结构调整与制度演进是根本途径,制度结构的调整与制度演进需要从国家层面上的推进。

  作者系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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