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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消协变成工商局的附属部门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20日 11:10 南方日报
禤健聪 一直以来,因为经营秩序不规范和职能部门监管不力,消费者权益被商家侵犯却又不能得到救济的现象屡见不鲜,以致往往在每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前后,形成投诉维权的井喷之势。不过,近日消费者在无助和无奈之中,却听到了吉林省消协将成立消费者维权执法大队、行使执法权的消息。然而,主事者还来不及为其“神来之笔”陶醉,就已经招来板砖无数,欢呼声居然敌不过质疑声。 作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消费者协会能否行使执法权力,是最受舆论关注的问题。撇开这个合法性争议,消协获得执法权,对消费者真的就是利好消息么?我们没有监管经营者的执法部门吗?显然不是。作为执法部门的工商局不能行使执法权力吗?更加不是,还从来没有听说过那个经营者不怕工商局的(个别私相授受者除外)。既然工商行政部门本身能够实施执法权,又何须授权消协代行?如果工商行政部门尚且不能有效执法,一个区区的消协能发挥多大的执法能耐?消费者还不致于天真到相信消协比工商局有能耐吧! 关于这一事件的报道中,有一个信息值得留意:“省消协的工作人员与省工商局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基本为一套领导班子,而12315申诉举报中心是省工商局的一个部门。”如果情况的确如此,与其说是工商部门授权消协行使执法权,毋宁说是消协从来就没有真正成为过消协,而现在则是更进一步变成了工商部门的附属。 消费者协会存在的意义,就在于以其社会团体的身份,代表分散的、力量单薄的消费者,利用社会自发力量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并推动执法部门秉公执法,积极作为。作为社会团体而不是行政机构,消协浓厚的行政色彩亟需大力消减而不是强化。如果消协代行了执法权,成为工商局的一个附属部门,它就会失去其本来的存在意义。而且,一旦消协从实质上被纳入了行政部门之列,明天我们还得费劲重建一个需要另外命名的社会团体来承担消费者维权之责。 我们不妨看一看香港的做法,香港消费者协会以“保持独立意见,不为人左右”作为其核心价值之一,这不仅未影响反而更好地保障了其发挥巨大的维权作用。因此,消协无力维权不在于消协没有执法权,而在于各级人民政府没有切实做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能应当予以支持”,包括提高执法部门的执法效能。 更多精彩评论,更多传媒视点,更多传媒人风采,尽在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欢迎访问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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