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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消协变成工商局的附属部门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20日 11:10 南方日报

  禤健聪

  一直以来,因为经营秩序不规范和职能部门监管不力,消费者权益被商家侵犯却又不能得到救济的现象屡见不鲜,以致往往在每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前后,形成投诉维权的井喷之势。不过,近日消费者在无助和无奈之中,却听到了吉林省消协将成立消费者维权执法大队、行使执法权的消息。然而,主事者还来不及为其“神来之笔”陶醉,就已经招来板砖无数,欢呼声居然敌不过质疑声。

  作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消费者协会能否行使执法权力,是最受舆论关注的问题。撇开这个合法性争议,消协获得执法权,对消费者真的就是利好消息么?我们没有监管经营者的执法部门吗?显然不是。作为执法部门的工商局不能行使执法权力吗?更加不是,还从来没有听说过那个经营者不怕工商局的(个别私相授受者除外)。既然工商行政部门本身能够实施执法权,又何须授权消协代行?如果工商行政部门尚且不能有效执法,一个区区的消协能发挥多大的执法能耐?消费者还不致于天真到相信消协比工商局有能耐吧!

  关于这一事件的报道中,有一个信息值得留意:“省消协的工作人员与省工商局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基本为一套领导班子,而12315申诉举报中心是省工商局的一个部门。”如果情况的确如此,与其说是工商部门授权消协行使执法权,毋宁说是消协从来就没有真正成为过消协,而现在则是更进一步变成了工商部门的附属。

  消费者协会存在的意义,就在于以其社会团体的身份,代表分散的、力量单薄的消费者,利用社会自发力量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并推动执法部门秉公执法,积极作为。作为社会团体而不是行政机构,消协浓厚的行政色彩亟需大力消减而不是强化。如果消协代行了执法权,成为工商局的一个附属部门,它就会失去其本来的存在意义。而且,一旦消协从实质上被纳入了行政部门之列,明天我们还得费劲重建一个需要另外命名的社会团体来承担消费者

维权之责。

  我们不妨看一看香港的做法,香港消费者协会以“保持独立意见,不为人左右”作为其核心价值之一,这不仅未影响反而更好地保障了其发挥巨大的维权作用。因此,消协无力维权不在于消协没有执法权,而在于各级人民政府没有切实做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能应当予以支持”,包括提高执法部门的执法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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