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再造资本市场法治良机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20日 09:30 21世纪经济报道

  《物权法》获高票通过

  尽管刚刚通过的《物权法》基于立法技术的考虑,在宅基地流转、农地入市等传统民事领域采用了“留有余地、留待后决”的立法模式,但这并不影响《物权法》文本意义上的精雕细琢,及妨碍其在资本市场法治建设领域的奠基性和开创性意义。

  “恒产者恒心”,物权法对各类投资者特别是私人投资者投资及其收益的界定、确认和保护,增加了投资者的财富“安全感”,有助于投资者投资行为长期化。物权法规定:“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私人的继承权及其他合法权益”;“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从而在新中国历史上第一次以民事基本法的形式把个人财产保护上升到与国有财产保护、集体财产保护平等保护的位置,这就从根本上确立了证券投资者私产利益保护的原则,为证券领域相关投资者保护法规的出台留下了操作空间。

  物权法作为重要的民事基本法,其作用突出表现在通过促使与之最新精神不符的单行法修改或借助司法解释,达到保障上市公司质量、保护投资者利益和整个

资本市场法制环境水平的稳步提高。目前
证券
市场比较关注的投资者保护统一立法问题、基金立法问题,在其上位法《物权法》通过后,有望得以尽快提上立法讨论日程。一个更好和更有法治前景的资本市场法治建设需要一部关于市场基本制度建设的基本法律,而从国际经验看,物权法是最为卡位的一部基本法。譬如,这部物权法规定:国家保护私人储蓄、投资及其收益;违反国家规定,无偿或者以低价折股、低价出售等手段将国有财产、集体财产转让,造成国有财产、集体财产流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有这些规定,无疑都是对整个资本市场环境的法律重塑。(李季先/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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