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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惠及农民工体现社会公平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9日 13:34 南方日报
健聪 以住房公积金的覆盖范围扩展到农民工群体为起点,农民工在就业求职、权益维护、社会保障、子女受教育以及政治权利等方面必将得到更多的制度保障,享有与城市居民同等的权利,分享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成果。 日前,建设部就住房公积金问题发布的信息中,提出了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逐步扩大到包括在城市有固定工作的农民工在内的城镇各类就业群体”的目标。这是首次将农民工群体明确纳入住房公积金的覆盖范围,住房公积金成为农民工与城里人同享的待遇,标志着政府为解决农民工问题,实现真正的“公平对待”迈出的具有实质意义的一步。 作为进城务工的产业工人,农民工本来就应像其他城镇就业群体一样,享受住房公积金等福利待遇。国务院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即明确规定,“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用人单位有责任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依法登记、缴存住房公积金,这与其所聘用的工人是否农民工没有任何关系。 然而,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我国长期以来存在的城乡二元结构,使得农民工长期以来在薪酬、子女教育、医疗养老、社会福利等方面,无法获得与城市居民一致的公平对待。这种状况,直到近年才有所改善。此前广东东莞表示将为外来工建廉租房,福建晋江提出要在经济适用房中拿出一定比例面向外来工发售等一系列消息,都是农民工群体逐步获得公平对待的“利好消息”。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逐步扩大到农民工群体,同样令人鼓舞。 首次明确住房公积金制度将惠及农民工群体,具有十分重要的标志性意义。为了切实解决农民工问题,国务院制定下发了《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其中提出解决农民工问题的40字原则中,首要的就是“公平对待”。所谓公平对待,就是要对进城农民工与城市职工一视同仁,经济上要同工同酬,政治上要同权同责,使农民工享有平等的待遇和权益,与其他社会群体一样,享受同样的国民待遇。住房与户籍,正是农民工问题中的两大难题。住房公积金施及农民工的举措,其意义就在于,向社会明确宣示了政府为实现真正的“公平对待”农民工的决心和所作的努力,给各地政府和部门乃至所有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发出了一个强烈信号,必须积极解决农民工问题。同时,上述举措从制度上进一步明确了对农民工的公平对待,只有从制度上保障了才有可能落实到现实生活中。 当然,我们还不能指望上述住房公积金政策的推行,能够给农民工带来即时的翻天覆地的变化。事实上,在用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还时有发生,清理和防止工资拖欠还是当前政府部门着力解决的难题的时候,能否保证用工单位按时为农民工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而不把缴存的责任转嫁到农民工身上,尚是未知之数。再者,就目前而言,农民工流动性很大,如果住房公积金不能实现异地提取、使用的话,对于大部分收入偏低的农民工来说,根本无法承受其工作所在城市的高昂楼价,也就无法真正享受住房公积金这一福利待遇。 在城乡二元结构尚未根本打破的情况下,农民工问题的解决只能是循序渐进,逐步解决。而如今,政府已充分重视并着力解决。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改革的深化和制度的完善,以住房公积金的覆盖范围扩展到农民工群体为起点,农民工在就业求职、权益维护、社会保障、子女受教育以及政治权利等方面必将得到更多的制度保障,享有与城市居民同等的权利,分享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成果。 更多精彩评论,更多传媒视点,更多传媒人风采,尽在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欢迎访问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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