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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除利益同盟须加大对地方政府的问责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8日 14:32 新浪财经

  邱 林

  尽管中央三令五申,一些地方土地违法行为却屡禁不止。全国人大代表、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院检察长郭永运分析说,在一定程度上,开发商、地方政府、部门某些官员暗中通气,结成了利益同盟。这个同盟不是单纯直接给多少钱,一定程度上项目搞起来,取得政绩也是利益。说到底,还是部门利益、地方利益问题,其中包括利益驱动下的个人及部门权力寻租问题。(3月18日《新华每日电讯》)

  近年来,中央关于收紧土地“闸门”,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的措施连续出台。让人不解的是,在“收紧地根”声声急的情况下,土地违法案件依然频发。在一些地方,由于开发商、地方政府、部门结成了利益同盟,因而一些本该负有保护耕地责任的地方政府却成了土地违法的主体。

  例如,广东惠州市惠阳区一块52万多平方米的土地原本属于惠州市东华集团有限公司和当时的惠阳市灏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共有。两家公司在拿到土地使用证十多天后,又成立了一家新公司。然后,两家公司从新公司撤股。“金蝉脱壳”中,操作者成功地偷逃了巨额土地转让税费。让人难以置信的是,当地国土部门竟为其办理土地变更登记。这起典型的偷梁换柱式圈地倒卖案,如果没有地方政府违规办理相关手续,是不可能发生的。

  人们在痛恨利利益同盟所作所为的同时,其实更关心的是,利益同盟为什么能有这些作为,为什么可以把中央的政令当儿戏?如果我们把土地管理办法了解后,这个问题就不难回答了。由于我国土地实行属地管理,各级政府都有自己的权限审批土地。这一管理制度的弊端是,把土地规划、土地审批、土地出让资金收取等权力都交给了地方政府,以至于地方政府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

  正是土地管理的这种方式,以及存在的监管缺失,为一些地方滋生利益同盟创造了条件。虽然利益同盟之间也存在着资源的争夺,但更主要的表现形式,却是一种权力交换的关系。即政府部门和

开发商之间经常彼此向对方让步,从而试图达成集体行动,实现各自的利益。

  在土地买卖等方面,利益同盟之间既有买卖关系,又有利益关系。因为地方政府可以通过税收的形式从开发商那里得到数额不小的财政收入。例如,一些地方政府和开发商利用各种手段共同拱抬

房价,以便从房价中提取更多财政收入。这样的做法短期来看地方政府是获得了好处,地价、房价上涨了,税收增加了。但是实际上,真正的赢家是开发商,政府部门和消费者都是受损者。消费者为了购买住房付出了不必要的高价,

  事实上,利益同盟的招数并不高明,明眼人一眼就可以看出其中的猫腻。在存在地方政府垄断权力的情况下,这些权力彼此结盟得到的利益,要远大于它们之间的争夺,其结果是,一方面出现了跟市场化进程相悖的普遍寻租现象,一方面也诱使地方政府有很大的积极性扩展自己的权力。

  近年来,由于利益同盟的出现,使一些地方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同时也产生了一批借土地大发横财的腐败分子和不法商人。然而,法治社会的一切活动,都要受法律的约束,土地管理也不例外。对此,国务院的态度是十分明确、十分坚决的,那就是违反法律法规批地、占地,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不能让利益同盟为所欲为。

  国家

国土资源部最近再次重申2006年9月国务院发布的加强土地调控通知。该通知不仅对提高土地出让价格,调整土地收益分配作了规定,还对哪些问题需要向地方政府问责进行了明确。对政府土地管理工作实行问责制是国家加强土地管理的重要举措,其目的在于通过建立有效的责任约束机制,限制和规范政府权力和政府工作人员行为,这对于消除利益同盟的存在,保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将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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