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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有待完善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5日 02:45 第一财经日报

  全国人大代表白世春建议出台《金融监督管理法》,更好地界定金融监管部门职责

  陆媛

  十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下称“央行”)参事白世春近日向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提交议案,认为虽然有关法律规定有关部门应建立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但至今该机制仍然缺位。他呼吁加快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并建议出台《金融监督管理法》和《金融监管协调条例》,从立法层面重新界定金融监管部门职责。

  白世春提交了《关于加快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建议》和《关于制定〈金融监督管理法〉的议案》。

  他表示,《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国人民银行法》虽然都规定了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但至今该机制仍然缺位。

  银、证、保已建立监管联席制度,一些地方尝试建立“一行三局”或由地方政府牵头组织的金融稳定协调机制。白世春认为,从实际情况看,由于缺乏法律强制性和明确的决策机制,运行效果不甚理想。

  白世春认为金融监管方面存在三大弊端:金融监管部门之间信息共享机制尚未建立,监管真空、重复现象仍然存在,金融监管协调效率低、法律约束力不强。白世春举例说,金融控股公司和交叉性金融创新工具的出现使得银行、证券、保险机构在业务领域互相渗透,但目前未有任何法律对此作出规定,存在监管空白点;当央行与各金融监管部门或者其他政府部门在货币政策取向、金融系统性风险程度判断、处置突发性金融事件等问题上产生分歧或争执不下时,由于没有一个权威决策部门,最终只能将问题提交到国务院解决,决策的低效率在所难免;特别是在基层,当涉及维护地方金融稳定、防范和化解地方金融风险问题时,地方政府、央行、各金融监管部门之间如何进行协调不明确,一旦发生风险,容易延误最佳处置时机。

  白世春的建议包括:加快金融监管协调立法。建议国务院制定《金融监管协调条例》,主要内容包括协调目标、基本原则、协调组织机构、央行和各金融监管部门及其他政府部门、地方政府在协调机制中权利和义务等。《金融监管协调条例》应明确央行在协调机制中的具体牵头组织职能,将央行、金融监管部门在履行职责上的分歧、冲突和盲点作为协调重点。他在议案中还建议全国人大制定《金融监督管理法》,修改现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证券法》、《保险法》,设立金融监管委员会、重新界定金融监管部门职责。

  在金融监管协调具体工作制度层面,央行应与各金融监管部门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联合制定协调机制的配套制度。一是建立信息共享制度。明确共享信息范围、信息采集具体分工、交换方式、保密规定等内容。二是建立联合检查制度。对一些关联业务和交叉业务尽量采取联合行动,避免重复检查,提高监管效率。三是建立紧急磋商制度。分别针对日常状态、紧急状态和危机状态的不同情况,尤其是金融风险突发事件,规定双边或多边磋商机制启动的条件和程序,明确有关各方的职责、处置手段、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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