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资本协议在中国量力而行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3日 02:39 第一财经日报

  李涛

  通读《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记者发现相对于对“三大支柱”的阐述,对信息披露的要求比较简单,只是说明“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政策,包括决定信息披露内容的方法和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保证信息披露的适当性。商业银行应披露与资本充足率计算相关的所有重要信息,方便市场参与者对资本计量审慎性进行评估,增强市场约束的有效性。”

  也许新资本协议对信息披露的要求过于严厉,正如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巴曙松所说,新资本协议框架中所要求的信息披露的潜在参照标准是美国的银行信息披露要求,如大型银行要求按季披露范围相当广泛的风险信息。

  但必须看到,新资本协议将信息披露作为银行资本充足率的一个内在要求,代表了国际金融业和国际监管的新的发展方向。信息披露是银行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一个关键环节。目前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信息披露仍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披露信息的内容、方式、程序不够规范,信息披露标准与上市银行还不完全一致,范围不够广泛等。为此,需要完善我国大型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施行标准,与国际监管要求相统一。

  与信息披露转变相配合的是银行资本管理观念的转变,《指导意见》要求商业银行应建立稳健的内部资本评估程序,设立内部资本目标,并制定保持资本水平的战略。如巴曙松所说,新协议深化了对于资本的认识,力图使银行的资本要求与银行面临的风险紧密联系在一起,允许银行更多地根据自身的风险判断来决定资本水平。他认为银行存贷款业务的大起大落,缺乏资本约束是一个重要的原因:从惜贷到快速的贷款扩张,体现了缺乏资本约束的内在稳定因素下的银行资产负债运行。

  比较新资本协议与我国大型商业银行资本管理与风险管理中的现实,银行资本管理观念的转变可谓任重而道远,但也前景诱人。按照新资本协议,拥有优质客户群体的银行可以更有效地扩张业务,而其他资产质量不良的银行则要被迫收缩业务,优势银行在资本充足率原本就已经较高的情况下,以同样的资本数额可以扩张达到数倍以至数十倍于发展中国家银行的业务规模。而监管当局应检查和评价银行内部资本充足率的评估情况及其战略,以及银行监测和确保满足监管资本比率的能力,若最终结果不满足,监管当局应采取适当的监管措施。

  如此一来,银监会在宏观调控中的“窗口指导”将更见成效。难怪《指导意见》中要求除第一支柱包括的风险以外,商业银行还应该至少审慎评估第一支柱涉及但没有完全覆盖的风险,如贷款集中度风险等。但要特别注意的是,资本管理是指商业银行内部的经济资本配置,而非仅仅满足监管机构的监管资本要求,商业银行应采取适合本行情况的计算方式,为所承担的各类市场风险分配足够的资本,也就是“量力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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