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毫不动摇地深化分配制度改革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0日 09:58 21世纪经济报道

  高尚全

  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重要保证。我国社会总体上是和谐的,但也存在不少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和问题。近年来,受到社会广泛关注的收入分配问题,可以说是突出矛盾和问题之一。

  不平等的扩大决不是市场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一个必然结果。基于个人能力和公平竞争导致的效率和收入差距不是社会争议的焦点,真正引起人们不满或加剧社会分配失衡的根源,在于人们参与市场竞争的机会不平等以及竞争过程中的不平等。这类不平等主要是体制性因素所导致,它既不反映效率原则,又不受公平原则支配,是分配关系扭曲的重要表现。

  劳动力流动中的体制性歧视

  劳动力流动的体制性歧视源于计划经济早期的城乡分割体制,这一体制不仅造成了城市与农村两个彼此不协调的经济循环系统,而且强化了城乡二元社会结构,使得社会成员的身份在参与经济活动特别是分配关系方面成为重要因素。在计划经济时期,由于城市居民收入长期被维持在较低水平上,这种身份差别对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影响还不很突出。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市场化进程发展和经济结构的提升,要素流动特别是劳动力的流动对原来的城乡壁垒形成了巨大的冲击。从早期的农民进城活跃农贸市场,到乡镇企业的崛起和“农民工”大规模进入城市,城乡经济一体化或城市化逐步形成趋势。但是,原有体制中以户籍制度为基础的身份性歧视并没有根本改变,农村劳动力在向城市转移过程中,农民的身份在就业、收入分配以及公共品分享方面,仍然受到相当程度的歧视待遇。而在市场经济收入增长机制发生了重大变化的条件下,这种歧视必然带来收入差距的扩大。这是目前全国总体基尼系数过高的重要体制性原因。

  缺乏有效的劳资协调机制

  资本与劳动的关系问题是市场经济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市场机制并不能“自然地”实现资本和劳动的平衡,市场相关利益主体之间的谈判协调机制是实现这一平衡的基础。这一点已经为国内外实行传统体制的历史所证明。

  我国在走向市场经济的过程中,经济关系发生了本质变化,资本与劳动矛盾必然会通过一定形式表现出来。转轨中国外资本和国内私人资本的发展,本身就蕴涵了资本和劳动的矛盾。即使是国有资本,由于在代理链条的“下端”代理人几乎获得了与私人资本同样的权力,并且在若干方面模拟私人资本的经营方式,客观上存在劳动要素被侵害的可能性。而在转型经济体制中,虽然按劳分配依然被强调为主体地位,但相应的体制设计还很不完善,甚至有些方面存在严重“缺位”现象。特别是劳动集体谈判的权利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使得劳动要素在参与分配过程中始终处于弱势地位。国有企业工会组织基本作为企业“职能部门”存在,在维护职工利益方面往往受到企业管理层的掣肘;大量的非国有企业还没有工会组织或徒具形式,劳资矛盾协调机制严重缺位。从一些国有企业早期“砸三铁”到后来的随意裁员,以及“农民工”工资长期被压低的现象中,人们可以明显感受到这一点。

  行政性垄断对分配关系的扭曲

  行政性垄断实际上是从计划经济时期的部分行业(归口)管理演变而来,不仅行业特征十分明显,而且行政手段依然在市场准入、资源配置、产品和服务经营、价格制定等方面占有主导地位,能够依托行政性力量继承并进一步获得许多超经济强制优势。同时,行政性垄断产品和服务并非像计划体制下那样完全受行政力量支配,而是在行业准入排斥、限制竞争的条件下,“参照”市场价格来提供给社会,因而具有获取超额利润的巨大空间和向社会转嫁经营成本的可能。

  体制转型期比较普遍的现象是,行政性垄断部门往往热衷于“选择性”地参照“市场化”和“国际惯例”,这种选择性集中体现在所谓“市场价格”、赢利和收入水平方面的参照,回避甚至以种种理由反对公平竞争。其结果是,相对于社会收入水平(有支付能力的需求),大部分垄断产品和服务的价格普遍高于国际价格,而服务态度、服务质量也普遍地低劣,社会对此反应日益强烈。

  更为重要的是,由行政性垄断带来的超额利润并没有回馈给国家和社会,而是以“做大做强”之类的理由留在了部门和企业,并且部分地转化为这些行业经营者和职工的收入、福利等。在大部分行业不断市场化并且市场决定劳动工资水平普遍较低的情况下,

垄断行业的收入远远高于社会平均水平。这是目前我国行业之间收入差距过大的根本原因,也是对按劳分配为主的分配关系的重大扭曲。

  政府职能转变滞后的影响

  我国在走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政府职能已经发生了重要转变,但相对于经济市场化进程而言,这种转变还仅仅是初步的,甚至在主要方面是滞后的。集中表现为政府职能的缺位、错位和越位。

  我国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中,新体制因素主要是通过传统体制外的“增量”方式发展起来的,计划体制内的变动相对要滞后,特别是大量的国有企业如何转型尚在探索之中。一方面,“体制外增量”的长足发展奠定了市场化资源配置的基础,并日益向“体制内”渗透和拓展;另一方面,“体制内”国有企业、国有银行和政府之间的关系盘根错节,政府还难以“超然”于市场之外。这种情况意味着,体制转型中的市场主体“身份”在一些领域常常是模糊的,市场主体地位不平等以及交易过程中非经济因素的影响,往往对竞争结果具有重要的甚至是决定性因素。

  就收入分配关系而言,在政府依然介入市场较深的情况下,必然制约政府在维护市场主体平等权利、保证公平竞争方面职能的发挥;同时也影响到政府再分配职能和公共政策对社会收入分配的有效调节。目前社会反应强烈的教育、医疗、住房以及社会保障等问题,是一个突出的表现。

  缺乏对资源配置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

  资源的行政性配置在任何社会都是存在的,但由于权力运行的特殊性,为了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和效率,同时也为了防止权力“寻租”性腐败,成熟的市场经济都严格限制其介入的领域,并且对权力运行规定了公正透明的程序以利实施有效的监督。

  我国在体制转轨中虽然大幅度减少了行政性资源配置,但行政性资源配置不仅在国有经济部门依然普遍存在,而且近年来已经出现向非国有部门渗透的迹象。在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条件下,行政性资源配置的权力具有了“价格”意义,因而“客观上”存在着权力市场化的可能。从1980年代中期利用产品“双轨”价差牟利,到1990年代要素市场化中的“寻租”,人们不难观察到大量权力市场化的现象。近年来,在城市改造拆迁和土地转让、资金信贷以及

资本市场“圈钱”等领域,权力市场化的现象依然没有止步的迹象。

  行政性资源配置中的权力市场化是社会财富占有和分配不公的最主要因素,其负面影响要远远大于市场调节机制本身的缺陷和社会调节机制的不完善,而且还使后者产生严重扭曲。权力市场化导致了许多领域仍然是血缘和裙带关系盛行,抑制了基于企业素质和个人能力的公平竞争,市场运行中的优胜劣汰机制往往演变为逆向淘汰。

  权力市场化现象的根源,是对权力运行缺乏有效的体制性制约机制,特别是在经济转型期体制不完善的情况下,少部分掌握公共资源配置权力的人甚至可以左右逢源,很容易地利用权力来交换、攫取自身利益。

  深化分配制度改革

  改变初次收入分配体制性扭曲,应成为深化收入分配改革的重点。政府再分配政策对初次分配结果的调节和矫正固然重要,但转型经济中初次分配的起点和过程公平尤为紧迫和重要。离开起点和过程公平,仅仅把关注的重点放在结果公平上,不仅难以根本缓解和抑制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趋势,而且不利于经济发展和效率的提高。而改变初次分配关系的扭曲状况,要特别重视公共服务供求矛盾与收入分配格局的关系,重视开放经济条件下国际背景对国内分配关系的影响。这里的关键是政府转型,一个权责对称的公共服务型政府,是国家现代治理结构的基础,也是理顺分配关系、构建

和谐社会的重要体制条件。这是一个相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又是一个十分紧迫的现实任务。这要求我们既不能因其长期、艰巨而推迟、延缓改革,也不能寄望于一蹴而就地完成改革。不尚空谈,不回避矛盾,扎扎实实地研究,脚踏实地地推进,应成为我们毫不动摇地坚持深化改革的基本立场和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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