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企:背负原罪阴影穿行于市场的林漠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07日 10:42 中国经济时报

  经济述评-崔克亮

  2006年中国民营企业的发展轨迹,始于国务院“非公经济36条”进一步落实的温暖基调,却终于围绕“原罪”辩论的沉重氛围。虽历经波澜,中国民营经济在这个“十一五”开局之年,依然以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的速度,穿行于“有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的林漠。

  “原罪”讨论凸显民众对程序正义的诉求

  2006年末出现的关于民企“原罪”的热烈讨论,跟2006年度多位民营企业家先后落马大概不无关系。

  是年10月,福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张荣坤被捕;广东顺德金冠涂料集团董事局主席周伟彬因涉嫌偷税被有关部门刑拘;

  11月,创维集团前董事局主席黄宏生因涉嫌偷窃诈骗在香港区域法院受审;北京物美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张文中正式辞职,“以个人身份”配合中纪委对有关

房地产事宜的调查;

  12月,被誉为“民营油企第一人”的天发集团董事长龚家龙因“涉嫌经济犯罪”被刑拘;新华人寿董事长关国亮因遭调查而辞职;原

科龙电器董事长顾雏军等9名高管刑事诉讼案在广东省佛山市中级法院再次开庭审理……

  中国民间早就因社会不公和贫富悬殊对“不义而富且贵者”怨声载道,加上“问题富豪”的频频落马,追索民企“原罪”的声浪便日渐高涨。

   与此同时,一些高官公开针对民企“原罪”和非公经济发展问题发表观点,为民营企业家鼓劲打气,为继续推动民营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2006年11月,在接受《南方周末》采访时,中共中央统战部副部长,全国工商联党组书记、第一副主席胡德平提出,“对于清算‘第一桶金’的说法,说得不好,这是在否定改革的巨大成绩。”胡德平认为,民企真正的法律地位1988年才确立,“如果不考虑历史的环境条件,一味用法律、用宪法大帽子扣下来,非常吓人,但不能服人。”

  12月17日,重庆市委书记汪洋指出,“民营经济创业初期的‘不规范’既是其与生俱来的‘胎记’,也正是其生机勃勃的活力所在。”

  12月27日,全国政协副主席、中共中央统战部部长刘延东表示,“中央(发展非公经济的政策)绝对不会变化的。这个决心是坚定的。”“我们还是主张不争论,还是用实践和历史来回答。”

  同月,全国政协副主席、全国工商联主席黄孟复干脆表示,所谓民营企业家有“原罪”的说法,根本站不住脚,是一个伪命题、假命题。

  尽管民间对民企“原罪”的追索声不绝于耳,但对于何为“原罪”,中国民企到底有无“原罪”,学界和舆论界还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言人人殊。

  一种代表性的说法是把所谓“原罪”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改革性探索原罪”:上世纪80年代“摸着石头过河”探索中的起步改革期,民营企业的违纪违规较多地集中于对旧体制的“边缘突破”、“良性违法”;第二类是“发展性被动原罪”:上世纪90年代深化改革期,民营企业的违规违法更多地表现为配合地方政府推进地方经济发展而进行的“跟随违法”;第三类才是目前原罪之争的焦点,即民企“第一桶金”中的权钱交易。企业界人士建议:要鼓励和支持并非真正犯罪的“改革性探索原罪”,通过法院的判例立法,解决改革实践与立法滞后的矛盾。同时,要赦免在特定历史条件下民企的“普遍性道德原罪”,要在全国人大建立听证会制度,解决原罪划界问题。

  其实,当代中国的资本原罪,完全可称之为中国式资本原罪(即权力寻租,或吴敬琏所谓的“权贵资本主义”)。权贵资本主义的最大特色在于,资本往往与权力形成程度不同的共谋关系、分赃关系。个别掌控者靠出售或出租这种本应由全民享有、授予并监督的公权力谋一己之私;另一方则用资本非分地赎买这种权力以谋求更大的资本利益,并因此而剥夺其他人平等享有这种权力的机会。在这样的交易中,少数权力和资本的掌控者确实实现了“双赢”,而绝大多数既不享有权力也不占有资本的人则彻底丧失了其作为公民的权利。可见,民营企业家的原罪问题,本质上是官家市场化的原罪问题。民营企业家固然要为这种意义上的“原罪”承担其自身的责任,但最根本的责任应由不受约束而由个人肆意出租的“公权力”和关乎“公权力”运用的制度安排来承担。

  换言之,如果有所谓的“原罪”,那其实就是少数人以特权谋特私,把公共资源不公正地瓜分到个人手上。所以,民众对公共资源分配的不满,未必是对化公为私的市场化方向不满,而是对化公为私的起点和过程中的不公正现象不满。

  鉴于此,有两个原则必须予以强调:第一,市场化的改革取向和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基本国策不容有丝毫的动摇,因为,法理和实践已经证明,这是经济繁荣、国富民强的基石和不二法门。与国有经济相比,民营经济的最大优势是财产权明晰、产权明确,而明晰并获得法律有效保障的财产权(或物权、产权)正是现代市场经济赖以孕育并繁荣的基石。第二,获得财富的起点和程序必须是合法的、公正的,只有这样,民众才不会对财富分布结果的不平衡有如此大的怒气,社会上才不会形成过多的“仇富”情绪。这也就是罗尔斯、诺齐克等人所谓的“获得的正义”、“转让的正义”、“矫正的正义”。关于“第一桶金”,罗尔斯有“无知之幕”之说,即如果初始财富的来源因种种原因无法查考、无法追索,即假定其为“无知之幕”笼罩,我们只能从“有知之幕”开始启动,在承认既定事实的起点上启动并延续正义的链条。现在的问题是,许多非法和不义财富获取和转让的起点和过程确实是明晰的,确实显现在“有知之幕”下,并不是笼罩在“无知之幕”中,而且,这种用非法和不正义手段聚敛财富的行为正在大量发生着,与之相伴生的是,贫富分化的进一步加剧。这恐怕是民众“仇富”情绪激烈的真实原因所在。

  民营经济PK国有经济:孰领市场之风骚

  2006年末到2007年初,在民营企业背负“原罪”阴影谨慎前行之时,国资委负责人则高调表示要“毫不动摇、理直气壮地发展壮大国有经济”。新一波国有企业的大重组也霍然拉开了序幕。

  由国务院办公厅于2006年12月5日转发的国资委《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到2010年,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企业调整和重组至80-100家,其中30户到50户将发展成为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大企业集团。目前,在国资委的主导下,央企改革正呈加速之势。

  据国资委称,经过近几年重组,央企数量已从2003年的196家减少至目前的159家,重组面占40%。重组后,央企在2006年实现利润7546.9亿元,同比增长18.2%。

  基于此,坊间对2007年这一波央企重组的热潮基本持肯定态度。不少学界人士认为,就资本市场而言,央企的整体上市不仅扩大了资本市场的规模,提高了中国资产的证券化率,更有效改善了其市值规模,提升了整体资产质量,为中国资本市场的长久繁荣提供了保障;就宏观经济而言,整体上市的央企在关键领域发挥独特优势作用,将使市场资源不断得到优化配置,经济活力将不断得到释放。

  但是,央企重组毕竟是一项巨大且复杂的工程。对此,各界的担忧也不少:如何避免“拉郎配”;改革成本有多大;会不会造成新的垄断、加剧不公平竞争、限制民企机会,从而阻滞国民经济整体效率和效益的提高;会否又成为国有公司上市圈钱“脱困”、而让股民买单的游戏……

  人们对国企重组的大动作表示出这样那样的担心是可以理解的,因为,正如有学者指出的,近30年改革开放的实践已雄辩地表明,

中国经济改革表现最出色者,不在于对旧体制的改造,而在于“体制外经济”的迅速崛起——即民营经济的蓬勃发展,恰恰是未经成功改造的旧体制一直对新兴的“体制外”市场力量形成周期性的反压。这一“体制外”崛起的进程通常被称之为“增量改革”。之所以“增量改革”的绩效远远优于“存量改革”,是因为后者必须“破旧+立新”,而前者仅仅需要“立新”而已。旧体制的政治经济既得利益阶层对“立新”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任其发展,对“破旧”却顽强地抵制。农村早期改革的成功、乡镇企业的异军突起、民营经济的发展壮大,并不需要旧体制作伤筋动骨的大改变,它所全部有求于执政党和政府者,不过是“允许”而已,至多也不过要求执政党和政府在口头上作出“政策不变”的表示。换言之,“增量改革”的成功在于公权力的“无为”,在于“无为”赋予民间力量的自由所焕发出来的活力。反之亦完全有理由说,国有企业、股市、政府机构的改革之所以失败者多,则大多是缘于公权力的“有为”。旧体制的核心是公权通过对组织、资源、产出、分配的全面控制以实现对人的全面控制,其实质就是剥夺自由。“增量改革”是一个先自由后增长的过程,经济权利的自由化产生了经济组织的多样化、经济资源配置的市场化,而“存量改革”因为没有首先赋予全体公民作为“存量所有者”以平等的自由,它的改革路径与“增量改革”全然不同,其绩效不彰便是理所固然。  

  易言之,权利主体虚化的国有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必然效率低下;在行政保护下的国有企业效率普遍较高,但长期如此会损害经济的均衡发展;在竞争领域国有企业必须允许民营或外资入股,才能维持企业效率;国有企业的效率只能体现在非竞争领域;只有国有经济和民营经济均衡发展,才能在避免两极分化的同时又避免国有企业对经济体制的潜在负面影响,才能避免国家机会主义、诱发社会经济发展的“后发劣势”(国有企业亏损诱发的金融风险至今仍然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难题)。

  走笔至此,不由人想起市场经济鼻祖斯密的经典名言:“关于可以把资本用在什么种类的国内产业上,其生产能力有最大价值的这一问题,每一个人处在他当时的地位,显然能判断得比政治家或立法家好得多。如果政治家企图指导私人应如何运用他们的资本,那不仅是自寻烦恼地去注意最不需要注意的问题,而且是僭取一种不能放心地委托给任何人,也不能放心地委之于任何委员会或参议院的权力。把这种权力交给一个大言不惭地、荒唐地自认为有资格的人,是再危险也不过了”。斯密特别强调市场机制的作用,他说,如果某一部门投资太多,利润的降低会纠正这种错误的分配。“用不着法律干涉,个人的利害关系与情欲,自然会引导人们把社会的资本尽可能按照最合适于全社会利害关系的比例,分配到国内一切不同的用途”。

  对于已经义无反顾地走上市场经济的不归之路的中国而言,重温斯密的上述论述,不能不引起我们深长的思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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