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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纵行为应限期卖出其非法持有证券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02日 11:53 新浪财经

  作者:晴日

  自2005年4月29日启动股改试点以来,中国证券市场开始了有史以来最大的一场制度变革——股权分置改革,其成果显著并且得到市场各方人士以及广大投资者的认可。尤其在上市公司清欠攻坚中,各部门相互配合、齐抓共管,而且新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对“披露虚假信息、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以及操纵市场”等证券市场几大顽疾提出了更严厉的解决方案。但在操纵市场行为中只规定了对当事人的处理,未对操纵行为非法持有证券给予处理规定。为了便于执法者在执法过程有法可依,我们建议应给予司法解释或补充规定。

  投资者利益神圣不可侵犯

  庄倒下了,投资者的利益也被侵害了,那么投资者的损失该谁来买单?《证券法》第七十七条中规定: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对破产企业证券投资的清算。清算前,一般应对以下情况进行了解:

  1. 证券投资的凭证情况,

  2. 证券的所有权归属情况,

  3. 该项投资的现状,

  4. 投资的数量及投入的时间。

  由于证券投资的特殊形式,对其的处理一般应按照国家有关证券交易的规定进行。

  南方证券违规操纵S哈药哈飞股份的二级市场股价,也未履行任何相关信息披露和要约收购的义务,不明真相的投资者介入其中,最终遭受损失,导致损失的罪魁祸首是操纵市场的南方证券,其操纵行为侵害了投资者的私有财产。《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因此南方证券违规持有的S哈药、哈飞股份的流通股的所有权归属在没有完全解决投资者损失的前提下,其所有权不应完全归属南方证券或债权人所有。因此南方证券破产清算时,在依法处置南方证券资产时应考虑南方证券在操纵市场中给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场内卖出是唯一选择

  补偿投资者的损失就需要对南方证券持有的S哈药、哈飞股份的流通股进行处置,何时以及如何处置?

  有的分析人士也担忧:这么大量的流通股直接减持肯定不行,会给股价造成很大的打击,对债权人利益也不利。

  南方证券清算组在2006年10月27日召开的南方证券第一次债权人大会上表示,鉴于南方证券高比例持有双哈股票,清算组不会采取冲击成本巨大的二级市场减持方式予以处置。

  对清算组态度我们存在以下疑惑:

  第一:不采取二级市场卖出?那么其合理、合法处置方式又是什么?难道寄希望于通过其它非常规手段这个我们就不得而知了。

  第二:冲击二级市场?南方证券持有S哈药大部分流通股,流落在外的流通股只占总股本的6.87%。二级市场卖出只是非法持有的股票回归市场,给投资者投资机会何谈冲击。

  第三:保护债权人固然没有错,但要看保护什么债权人的利益?如果是那些给南方证券操纵市场提供枪支弹药支持者,我们认为帮凶本身就违法何需保护。

  S哈药公布的前十大流通股数据显示:2006年6月30日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持有72499.99万股,而2006年9月30日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持有71858.08万股,减少了-641.91万股。姑且不论在法院的清算方案还没有出来之前,清算组是否有权处置南方证券所持股份。从2006年6月30日至9月30日,S哈药区间振幅为36.61%,股价下跌了12.09%,而之后股价并没有继续下跌而是大幅上涨,从2006年9月29日截止2007年2月26日股价上涨了56.43%。

  南方证券除对01年配股包销持有哈药股份流通股(占哈药股份总股本的14.27%)进行了信息披露外,其大规模地持股操纵行为以及目前清算组减持的641.91万股未进行任何的公开信息披露。我们想提醒的是:已经违法请不要继续违法,依法处置才解决问题的关键。

  目前十大流通股股东中除了南方证券之外,机构股东有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裕元证券投资基金景福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工商银行-中银国际中国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全国社保基金一零二组合,其中东方证券是新进入的股东。过去两年,多家基金、QFII和券商曾经在流通股股东名单中露面。

  因为通过市场卖出南方证券非法持有的流通股不仅不会损害现有流通股的利益,相反会S哈药股价回归到其合理的水平,增加了投资者盈利的机会和空间。需要说明的是,股价被操纵才会处于非理性水平。

  法律武器 根治顽疾

  《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操纵证券市场的,责令依法处理其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操纵证券市场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文中规定,操纵行为须被责令依法处理其非法持有的证券,但没有限期出售的明确规定。此外,在民法和刑法中都没有十分合适的条款,刑法中只是规定了各类刑罚;民法中对证券类违法行为没有明确解读。因此我们建议对操纵行为非法持有证券处置应作出司法解释或补充规定,以保证基本法规的严肃性、可操作性。

  总之南方证券操纵行为已属违法,违法就必须追究违法者的责任。不仅对其人,而且对其事按照国家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严格处理。我们建议市场中出现的问题应该放到市场中去解决,市场有能力修复由此造成的影响和创伤。南方证券事件不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后来者继续效仿形成恶性循环,因此南方证券事件处理的好坏将直接关系我们能否根治证券市场顽疾,使后来者引以为鉴,使我们的证券市场将更加健康有续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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