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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自建房应纳入经适房统管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02日 08:49 新京报

  □冯海宁(北京媒体从业者)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下发通知,明确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段时间,疑似于福利分房的单位自建房成为了舆论热点。几天前,媒体报道的广州首个单位自建房———广钢集团金鹤苑小区,以均价2050元/平方米售给内部员工,此举成为全城关注的热点话题。

  职工低价买单位自建房将被征个税,无疑是在平衡单位自建房引发的社会不公。很显然,占有土地资源和处于垄断地位的企事业单位是单位自建房的主要力量,具备福利分房的条件,如果没有公正的制度管理,这难免成为一种国有资产被少部分人私有的过程。所以,单位自建房征个税出台很及时,但是仅此还不够。

  单位自建房目的在于解决部分困难国企中困难职工的住房问题,拓展经济适用房建设渠道。但在实践中,单位自建房失控变成了特权单位的福利分房和

集资建房,最终导致被三部委叫停。但是,叫停党政机关集资建房,却给企事业单位自建房留了一个活口。因此,才有广钢模式。

  对于企事业单位自建房,比较一致的观点是,国有企业的自有土地属于国有资产,只让国有企业职工受益,有违公平。广钢模式呈现出来的事实确实与公平有距离:一是价格问题,金鹤苑每平方米均价2050元,而当时广州市物价局批准的经济适用房下限标准是2300元/平方米,明显低于规定。同为低收入人群,显然广钢职工与社会人群没有享受同等权利;二是广钢现在已经没有土地,相当一部分职工再没有机会得到低价房。即使购买人群按企业工龄及住房困难情况排名,难保此后出现住房更困难的职工,所以在企业内部也谈不上公平;三是单位自建房与市场上的房屋价格落差巨大。

  因此,我认为,对于企事业单位自建房,有必要建立一套规范统一的操作体系,比如纳入经济适用房统管。

  首先,单位自建房既然以经济适用房的名义出现,因存在各种税费减免等问题,有必要纳入经济适用房统一的管理体系。不管是房子销售价格、购买人群,还是政府回购、再上市交易,都要统一规范管理。只有这样,才能缓解单位自建房的公平矛盾。困难企业的自建房可以只供给困难职工,但购买条件须和社会上的保持一致。

  第二,对有条件自建房的困难企业必须清晰界定,杜绝有特权、带有垄断性质的、效益好的企事业单位乘机浑水摸鱼,为自己职工谋福利。

  第三,单位自建房最关键的是土地,对企事业单位的自有土地,即使是历史土地,都要统计清楚,限制使用,避免过度开发造成企事业单位职工群体受益而国有资产流失。

  最后,单位自建房也要接受社会监督,不能只是企业内部的事。要让单位自建房充分暴露在阳光下,避免出现单位领导拥有多套房、非住房困难户或者社会人群居住或出租单位自建房的现象。

  单位自建房曾经一度失控,避免重蹈覆辙是当下监管者首先需要思考的。同时,对于如何落实单位自建房个税征收,还需要出台细则,如单位自建房建造成本价格如何确定、由谁确定等问题,否则会困扰政策的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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