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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律促进就业的破冰意义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28日 03:36 中华工商时报

  2月26日上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在北京举行,就业促进法草案首次提请审议。首次提请审议的就业促进法草案明确规定,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免费服务,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

  这些年,在沉重的就业之下,在极度严峻的就业形势之中,围绕就业演绎的种种悲情,曾无数次地濡湿了我们的眼睛。从北大毕业生卖肉卖冰糖葫芦,到越来越多的大学生“零工资就业”,大学生就业之难已经现实地成为一代人的苦痛。而在大学生这个天之骄子群体的背面,还存在着更为庞大的城市失业群体以及数以亿计的进城农民工,为了端起一份饭碗,他们的生命往往要经受难以承受之重。

  比如,在今天,诸如年龄歧视、性别歧视、学历歧视、户籍歧视、地域歧视乃至身体歧视现象随时会充斥我们的耳目;劳动者的休息权、劳动权、平等就业权、自由择业权等等遭受侵害频繁发生;一些地方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么短缺,要么进场“门槛”太高,职介市场上遍布“陷阱”,“黑中介”四处横行。这一切,都造成劳动者就业越发艰难,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的现实困境。

  令人遗憾的是,面对这些就业歧视以及侵犯劳动者权利的现象,现行法律很多时候却无法成为劳动者的保护伞。这是因为,现行的《劳动法》在相关方面的内容要么根本阙如,要么太过空泛,过于原则,导致执法缺乏可操作性。更重要的是,《劳动法》本身也不是一部促进就业方面的法律而只是一部劳动管理法,并不具备促进就业的功能。

  正因如此,弥补促进就业方面的法律空白,以法律武器来保护劳动者公平就业权利势在必行。此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就业促进法草案,正体现了这样的目标诉求。事实上,这份就业促进法草案内容也的确令人期待。比如,草案规定用人单位招聘人员不得以民族、种族、性别、年龄、身体残疾等因素歧视劳动者;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免费服务,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这些以法律文本来应对就业歧视以及推进就业服务,必将起到积极的效用。

  必须承认,当前就业问题极其复杂,对就业促进法草案而言,如何最大程度地体现其完善性与可操作性,本身就面临着极大的挑战。可以想像,如果草案对于反对就业歧视、促进就业问题的规定太过原则,规定太高,就很容易失去可操作性,从而造成在具体执法过程中的困难;而如果相关内容规定太过详尽,又必然涉及诸多方面的利益,协调起来较为困难。正因如此,如何使就业促进法草案文本更有利于实现立法与执法的平衡,更有利于在各种利益主体之间形成良性的协调机制,仍然有着极大的提升空间。

  不论如何,对于悠关国计民生的就业问题,能以立法的形式上升到法律规范的层次,具有破冰意义,是民生之福。(28G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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