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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永璟:完善制度比清算原罪更具现实意义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28日 03:13 第一财经日报

  张永璟

  中国富人的原罪问题几乎是一个被炒烂了的话题。然而近日,这一问题再次被尖锐提出,是因为一篇文章引起的。

  在光明网的“光明观察”栏目,发表了一篇《清算原罪是和谐社会的前提》(下称“郑文”)的文章,作者署名郑现莉。在这篇文章中,第一次明确地提出:“由底层民众对中国富人的原罪进行暴力清算”的可能性。文章出现后,海内外网络媒体转载非常迅速。在中国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转轨、社会矛盾复杂化的背景下,这种言论极富煽动性。

  文章很多观点,特别是一些基本论述依据,笔者是不能认同的。

  对于民营企业家来说,他们的行为并不直接与公众利益挂钩,他们所能做到的,就是在某个特定时期上,根据特定的制度与资源约束,实现自身企业利益的最大化,而不能有效实现这一利益最大化的企业家们,注定要被汹涌澎湃的市场经济所吞没。而如果制度约束不完善,比如在价格双轨制下,就有很多体制摩擦中的空子可钻。钻这样的空子,就如同我们常说的 “避税”一样, 都是企业家天然的利润最大化所引致的。

  我们不得不承认,检讨并追究民营企业创业之初的违法犯罪问题,在法律和实践上都是非常困难的事情。一方面,多年前的原始数据信息往往很难调查,而目前发展成型的曾经违法的企业家们,可能早已经稀释掉了所有的犯罪证据。这就再一次提出了完善司法追溯制度的必要性。而更重要的另一方面是,如何看待法律的追溯性。我们国家近年来一直在提倡“法治”(rule of law),那么我们就不应该忘了“法治”的要义之一,就是不能在秋后去清算春天时候没有立下的账单。

  如果按照博弈论中的逆向归纳(backward induction) 的思想,这样的历史清算将是无穷无尽的。由此我们说,关键的问题还在于按照依法治国的要求,尽快完善法律制度的建设;但是就该算犯罪,而后来在追溯期内发现了,自然要绳之以法;而如果当时的法律不算犯罪,现在算了,自然要以当时的法律为依据。

  总之,

和谐社会是建立在发展生产力基础之上的,完善制度比清算原罪具有更显著的现实意义。

  (作者为乔治梅森大学布坎南中心经济学博士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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