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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竞争和反垄断任重道远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27日 03:30 第一财经日报

  冯兴元

  认为由国家控制这些行业能够更好地达致经济安全,是需要修正的观念。真正的全球五百强不是由行政力量“打造”出来的,而是从竞争的优胜劣汰过程胜出的

  德国首任总理路德维希·艾哈德是竭力推行社会市场经济的头号人物。他提出了“Wohlstand für Alle”的口号。该口号的中文意思就是“全民富裕”,或者“共同富裕”。可惜的是,几位中译者把它翻译成了“大众福利”,而且成其为约定俗成的用语。

  竞争是和谐之路

  其实艾哈德是德国著名的弗赖堡学派思想的皈依者,坚信竞争是通往繁荣的必由之路,竞争可以带来“全民富裕”。艾哈德恰恰反对代表再分配国家或者福利国家理念意义上的“大众福利”。邓小平是中国改革的战略家,他提出了“共同富裕”目标。当时初期的改革路径选择也是引入竞争。在此意义上,邓小平的理念与艾哈德是一致的。

  我国正在大力创建

和谐社会。我国和谐社会的基本内涵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初看一眼,竞争似乎与和谐社会水火不容。记得在一次研讨会上,一些青年学生提出质疑,认为竞争给人带来压力,带来心境的不和谐和社会的不和谐。

  仔细体味,竞争既是和谐社会的必由之路,也是和谐社会的内在因素。竞争给人带来心境的不和谐,此话貌似有理,其实似是而非。没有竞争,才给人带来心境的更大不和谐。就像一潭死水,黑、浊、臭,属于细菌大肆繁殖的温床。社会也一样,失去了竞争,就失去了活力。没有一点竞争,社会就是死海,属于繁殖寄生虫的“天国”。竞争充分的社会,才是充满活力的社会。没有竞争,人不能尽其才,(财)物不能尽其用。

  竞争带来繁荣

  竞争带来繁荣,经济学家已经对此做了严格的证明。竞争与市场是难兄难弟。现代经济学之父亚当·斯密认为,市场作为“看不见的手”,使得无数个体在追求自利的过程中无意之间达致了公共福祉,其实就已经为竞争怀疑论者指点了迷津。

  计划经济时代一去不复返了,它成为低效率的代名词。只有竞争才能不断做大社会的大

蛋糕,才能使得劳动力、资本拥有者和土地占有者通过其劳动、资本和土地的投入获得最大程度的回报,也使得政府能够在个人权利保护和公共选择框架内长期获得较多的税收,用于再分配。而且再分配既要受制于“民主法治”的总体要求,又以不造成再分配前后的社会成员相对收入结构不发生扭曲为前提。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和“安定有序”。此外,竞争的社会和竞争的市场可以容纳最大数量的中小企业,而无论是国内国外,中小企业容纳了最大部分的就业。这也佐证了上述观点。此外,我国近30年来的经济市场化和经济竞争使得我国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在这个阶段,更为关注环境保护,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已经成为可能。

  促竞争、反垄断并进

  综上所述,竞争是社会的(social),而不是反社会的(asocial)。竞争已经成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素。但是,竞争也可能会导致限制竞争和不正当竞争。后两种现象带着“竞争”的字样,却是反竞争的。垄断可能是竞争的结果,但属于限制竞争的极致。按照

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哈耶克的观点,垄断可以区分为画地为牢的垄断和以高效率为基础的垄断。对于前者,包括哈耶克在内的奥地利学派成员是一致反对的。对于后者,奥地利学派认为,只要存在市场开放,就不会持久。这一点其实在新古典微观经济学中已经涉及到:如果存在潜在市场进入者,垄断者的定价就会倾向于低于最高垄断定价,介于最高垄断定价和竞争性市场价格之间;而潜在进入的威胁越大,定价越是接近竞争性市场价格。

  新古典微观经济学也同意市场开放最终会打破原有垄断格局的结论(比如古诺模型就是寡头竞争取代垄断达致均衡的模型)。值得注意的是,哈耶克讲以高效率为基础的垄断并无坏处,是以存在开放的市场为预设前提的。如果失却了这一前提,就失去了竞争;有了这一前提,就有竞争,哪怕是潜在的竞争(因为有巨大的潜在进入威胁)。垄断定价谁都会受不了。

  但是,按照德国弗赖堡学派的观点,即便是以高效率为基础的垄断,也就是因高效率而引致的垄断,也存在可能的私人权力被滥用的问题,需要用建立和维护一种竞争秩序来防止私人权力的滥用。这一逻辑思考为现代反垄断法提供了依据。毕竟短期的垄断造成短期的垄断定价,对于现代社会的绝大多数成员,也是一种痛苦。微软的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全世界各地经常受到打压,就是这个道理。

  在我国,国内企业以高效率为基础的垄断基本上还没有,但是,随着我国进入WTO,大量跨国公司进入国内,很可能会滥用其可能获得的市场支配地位。因此,加入WTO之后,尽快出台反垄断法和竞争政策很有必要。

  打破画地为牢的垄断

  当前,我国存在不少画地为牢式的垄断。比如钢铁、电力和电信行业就是如此。这些行业一度被看作为“自然垄断”行业。但随着国内外的技术进步和大量作为局部社会工程技术的机制设计,它们已经成为竞争性行业。不过,我国在这些行业的垄断、限制竞争和不正当竞争十分明显,而且绝大部分是政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这反映了我国往往为了部门或者行业利益而置产业政策于竞争政策之先的现象。

  认为由国家控制这些行业能够更好地达致经济安全,是需要修正的观念。真正的全球五百强不是由行政力量“打造”出来的,而是从竞争的优胜劣汰过程胜出的。

  对于画地为牢的垄断和以高效率为基础的垄断,我们都需要建立一种竞争秩序来维护竞争过程的正常运作。遗憾的是,在改革开放近30年的今天,我们的竞争优先理念还没有充分树立。而且,我国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反垄断法,而反垄断法属于经济宪法,是我国市场经济大厦是否最终落成的标志。上述分析说明,加入WTO之后,我国反垄断和促进竞争的任务日重,而市场则在更为迫切地召唤反垄断法的出台。因此,我们应该加快出台反垄断法。这里还需要提醒一句:我们主张的反垄断法不是一种保护各种部门和行业垄断的“反垄断法”,否则我们所建成的市场经济大厦也将是一种臃肿的“胖子工程”。

  (作者为中国社科院副研究员,德国维藤大学经济文化比较研究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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