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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场费是商业贿赂吗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26日 08:16 中国青年报

  杨涛

  据报道:近日,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终审判决,驳回瑞安市珍味楼酒店上诉,维持瑞安市法院一审对该酒店收取“进场费”属商业贿赂的判决。

  一向为人们所熟知的“进场费”,如今居然被法院认定为属于商业贿赂,这是比较罕见的事情。温州中院这一判决,对于保障市场的公平竞争和推进正在开展的打击商业贿赂专项行动,必将有积极的破冰意义。

  类似瑞安市这家副食品有限公司“为了推销某品牌啤酒,先后以‘进场费’和‘专场费’给珍味楼酒店现金5.8万元”的行为,我们经常能见到,然而,“进场费”是否都一概应当认定为商业贿赂呢?那倒不一定。法院之所以支持工商局的认定——珍味楼酒店在商品购销过程中收受副食品公司的贿赂——其核心在于“酒店收取‘进场费’和‘专场费’都是在账外进行的,完全符合商业贿赂的法律特征。”

  是的,“进场费”是否在账外收取就是其是否属于商业贿赂关键。从法律层面上讲,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这就以法律的形式明确禁止了各种账外暗中给予的“进场费”等费用、回扣。而法律之所以会作出这样的规定,其原因就在于:首先是账外收取各种类似“进场费”等费用逃避了国家税收;其次,更为重要的是,账外给予各种类似“进场费”等费用、回扣,扰乱了市场秩序,破坏了公平竞争。在市场经济中,各种竞争应当公开进行,并且要遵循一定的规则,账外给予各种费用、回扣,使得他人无法获取准确信息,而且可能进行恶意倾销、打压对手。

  因此,在账外收取“进场费”当然属于一种应当予以打击的商业贿赂行为。如果情节轻微,如珍味楼酒店一样,那么就由工商局进行行政处罚;如果情节严重,数额较大,就可以构成犯罪,受到司法追究。当然,如果商家给予“进场费”是公开进行的,给予和收取双方都记入账中,就属于正当的营销行为。

  然而,类似瑞安市珍味楼酒店在账外收取“进场费”、“专场费”的行为,在以往我们却很少看到将其定性为商业贿赂的报道。其原因在于,我们以往追究发生在私营企业的商业贿赂时,通常追究的是个人的贿赂行为,很少追究商家的行为;而对于单位商业贿赂行为的追究,我们往往也只是追究国有机关和企业的商业贿赂行为,很少追究私营企业的行为。所以,对于私营企业收取“进场费”这种既没有损害企业本身利益,也没有直接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人们司空见惯,不以为然。

  所以,温州中院对于珍味楼酒店账外收取“进场费”的行为认定为商业贿赂,具有破冰意义。这一判决警示人们,不仅对于国有机关、企事业收受贿赂的行为应当追究,对于私营企业收受贿赂行为也应当追究;不仅对于损害私营企业的个人收取贿赂的行为应当追究,对于私营企业本身损害市场秩序的行为也应当追究;账外收取“进场费”这种行为不是不违法,而只是以往追究的少,今后将有可能在这方面进一步加大力度,经营者必须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

  这一判决还为将来可能启动刑事追究埋下了伏笔,如果经营者在账外收取“进场费”数额较大,那么,就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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