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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税亟待纠正歧农悖论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26日 01:55 中华工商时报

  据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透露,我国现行储蓄存款利息税收入全部用于城镇居民的失业保障。广大农村(户籍)居民每年缴纳数十亿的利息税,却没有享受到利息税创造的公共产品,只是在为城镇居民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做贡献,这与我国“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税收性质相违背,应该尽快采取措施加以纠正。

  我国利息税征收既没有采用世界各国通行的所得税收优惠原则,也没有采取累进税率的规则,而是按照20%的统一固定比例税率计征。不按照纳税人的负担能力随着利息所得额增加而提高税率来征收,这样不管家庭的收入多少,只要存款获得利息就得交税;虽说有钱人的存款远远多于普通居民,存钱越多,纳税越重,表面上看起来这是公平的。但整体而言,广大中低收入储户的相对税负却高于高收入者,与现代社会的税收原则相悖,对只纳税却不能因此收益的全体农村居民储户更是极端不公平。而且中低收入者税收负担的增加,使得他们的可支配收入减少,必然导致对中低收入者消费的挤出效应。

  此外,国家当前实行“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方针,多予、少取、放活,全面推进农村的发展,已经成为全社会的共识。资金本应更多地从城市流向农村,支持新农村建设,但在利息税问题上,却仍然是农村居民为城市背“包袱”,承受着双重的不公平,是极不应该的。

  笔者认为,有关部门应当站在包括农村居民在内的全体储户利益角度,站在把“三农”工作切实当做“重中之重”的角度,重新对利息税的征收办法以及税收资金公平合理的使用进行科学改革,停止对广大农民利益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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