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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沈立群:公平的交易平台应遵守游戏规则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14日 16:22 上海国资

  切实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利益,实际上也是产权交易所期望得到社会认同的“底线”

  公开发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是进场交易的起点,也是规范交易的基础。近日,笔者查询各地产权交易所网站,对有些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项目的出让条件颇感不解。如“资产评估基准日到产权转让完成日,标的企业的经营性盈亏由受让方享有或承担”。意外发现这一类经产权交易所审核后公开发布的转让信息居然存在如此严重的瑕疵,不由人不产生对交易平台应当恪守公平公正性的质疑。

  违反规定,受让风险不确定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从资产评估基准日到产权转让完成日,一般情况下会有3个月以上,不超过1年的时间差。现行的产权交易规定和市场交易规则,是将交易基准日,即产权转让标的价值体现的时点确定为资产评估基准日,而资产评估结果又作为确定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规定,自企业资产评估基准日到企业改制后进行工商变更登记期间的净资产增加或减少,应由国有产权持有人享有或承担。所以,提出上述期间的经营性盈亏由受让方承接的出让条件,明显不符合有关规定,其后果要么是在盈利情况下致使国有资产流失,要么是在亏损情况下造成不确定的受让风险。

  设槛强卖,权利义务不一致

  不管经营状态如何(当然主要是亏损),出让方单方面要求由受让方承接标的企业的经营性净资产减值,是擅自设置门槛、蓄意欺市强卖的行为。按照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出让方与受让方达成交易,完成转让交割后,应当对这一特定期间的经营性盈亏经

审计后予以清算,只有这样,才能体现产权交易过程及结果的公平公正性。任何明知预期亏损,甚至亏损额相对于转让价格有重大影响的,而又美其名曰有利于国有资产增值的缺乏诚信的做法,都是显失公平的,既阻碍了国有资产的有序流动,也破坏了产权市场的游戏规则。

  交易平台公平公正性的维护

  经选择确定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产权交易所,是交易活动的组织者,也是交易规则的执行者,产权交易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交易规则,审核产权交易主体资格和交易条件,提供市场化服务,促进规范化交易。

  场内交易主体的行为违规,往往源于转让信息的发布,而上述存在严重瑕疵的出让条件,恰恰是典型的一例。经产权交易所审核后公开发布的转让信息,特别是出让条件和受让方资格条件,必须体现公平公正性。因为切实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利益,实际上也是产权交易所期望得到社会认同的“底线”。

  交易平台的公平公正性,是由一宗宗项目的公开公正交易而铸成的。产权交易所在运行中自身存有的不公平、不公正现象,即使属于工作人员过失性的,都将直接影响作为交易平台的公信力。公开发布有悖于有关规定和交易规则的转让信息,客观上致使产权交易所陷入了两难境地,不是留下违反规定记录,就是自毁公平公正的形象;不是带来市场运行的隐患,就是酿成交易纠纷或受让风险。由此可见,交易平台公平公正性的维护,第一责任人是产权交易所自身,所谓“唯有倾力维护,不慎毁于一旦”,应当成为产权交易所的警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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