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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深入反思食品药品监管体制 制度建设再成共识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11日 17:22 法制日报

  由于关系到巨大的公共利益与安全,食品药品监管体制的问题最近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在这一系列值得深刻检讨与反思的问题之中,制度建设的重要性再次成为各界共识

  本报评论员 毛剑平

  随着郑筱萸严重失职渎职、以权谋私一案调查的深入,以及国家药监局系统的自查自纠工作的推进,诸多药品监管体制的问题也逐渐映入公众的视野。由于关系到巨大的公共利益与安全,食品药品监管体制的问题最近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在这一系列值得深刻检讨与反思的问题之中,制度建设的重要性再次成为各界共识。1月2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对加强食品药品监管和政府廉政建设作出了部署,要求药监部门从中央反腐败的高度加强制度建设以及干部队伍建设,用制度管权、制度管人、制度管事,可谓高屋建瓴、切中要害。

  从药监部门出现的一系列问题,反映出药监部门存在着制度设计上的系统硬伤。

  一方面是相关药品监管法规制度不健全、不完善、有漏洞。一些规章规定的程序不严密,解释权和自由裁量权过大。有些规章的立法程序不严格,甚至有的规章可以被个别人从自己的利益出发擅自修改。特别是缺少对审批等重要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办法。在审批权力配置不科学、制约不合理、运行不公开、监督不到位的情况下,发生权钱交易的可能性大大增加。

  现行的《药品管理法》确立的药品管理制度将对药品生产、批发的审批权集中于国家药监局和省级药监局,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则强化了这一机制,省以下的药监机构以及所有级别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对药品生产经营秩序的管理几无权力。这种机制虽然以集权模式有效地管理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但如果权力运用不得当,就可能产生包括行政不作为和权钱交易在内的更大隐患。

  为了改变目前的状况,厘清政府监管部门的职能是限制这种绝对权力滥用的关键。事实证明,政府部门工作定位不正确,不处理好政府职能部门与企业的关系、监管与服务的关系、商业利益与公众利益的关系,单纯强调“帮企业办事,促经济发展”,保障公众用药安全这一中心任务必然会出问题。2006年连续出现“齐二药”、“

奥美定”、“欣弗”等重大医疗事件绝非偶然。从其他国家的药品管理机制来看,更多的是层层监管优先保障公共安全,有的国家甚至采取政府多部门管理、行业协会管理和民间非政府组织监督等多种机制并存的办法。

  另一方面是监管执法不力问题比较突出,特别是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上存在较大问题。众所周知,食品药品专项整治中存在着“打不疼”、“打不死”的问题,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不够,执法不严、打击不力。有些涉嫌犯罪案件该移送的没移送,滞留在行政执法环节,没有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甚至以罚代刑、一罚了之。违法成本太低也是导致食品药品行业各种

安全事故频发、权钱交易盛行的重要原因。

  因此,相关部门应当下决心加大公安部门以及司法机关介入食品药品安全以及审批腐败调查的力度,通过严厉查处一批涉案金额大、危害严重的大案要案,震慑违法犯罪分子,狠狠打击他们的嚣张气焰。

  同时,为了解决违法成本过低的问题,有必要考虑设计能够明显促进民事索赔从而迫使违法厂商有所收敛的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从“齐二药”、“奥美定”、“欣弗”等药品公共安全案件来看,受害人的索赔机制和程序对消费者十分不利。目前我国只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里导入了“双倍赔偿”条款(第49条)。实践证明,受害人的起诉多了、损害赔偿的频率高了,司法的威严和效力会得到促进。

  在人事任用和监督上,也期待制度建设发挥更大的作用。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吴仪在国务院召开的全国加强食品药品整治和监管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就指出,郑筱萸案还暴露出重大决策不民主、不科学,在出台重大监督措施、处理重大问题、选拔任用干部等方面没有落实民主集中制。因此,再好的监管体系没有技术素质、道德素质过硬的干部队伍做支撑,最终都会是形同虚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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