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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农村宅基地上市流转:落实农民财产权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07日 09:19 21世纪经济报道

  日前,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厅长林浩坤透露,今年广东将加强宅基地管理,现已草拟了“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上报省政府审批,其中明确了农民合法的宅基地可上市流转,各地要按规定对现有的农村宅基地和农民住宅完善确权和登记发证手续。

  眼下越来越多的城里人开始把购房目光投向农村,但在农村投资买房不受法律保护,因为农村土地属集体所有,到农村买房暂时无法办理产权证。农村集体所有的宅基地上的农房住房,只能在集体组织内部成员之间进行交易,即只能卖给当地村民,而不能卖给集体组织之外的人员。

  这是由于现行关于房屋买卖的所有法律、法规和规章都只适用于城市,而且也只有城市居民住房有

产权证明,专门关于农村房屋或宅基地买卖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却很难见到。而且,为了避免纠纷,国务院办公厅在1999年颁布的《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第二条中明确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有关部门不得为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
房产证
。”这一规定不仅消极,而且也与私有财产可以随意处置的宪法基本原则相抵触。它已不适应当前农村经济的发展状况。

  随着农村劳动力向城镇转移步伐加快,举家进城居住、务工或经商的农民日益增多,农村集体土地上农民卖宅基地或住宅的情况越来越普遍。由于这些宅基地或住宅没有经过确权,买卖时无法办理过户手续,造成这些农村宅基地交易存在风险,由此便导致大量农村宅基地闲置甚至毁坏,致使农民的宅基地或住宅缺乏有力保护。这种状况已不利于农村人口的流动和农村经济的市场化发育。为此,尽快完善有关法律法规,通过为农民住宅办理产权证的方式,使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私宅能够合法、有序地买卖,以促进农村人口有序流动,推动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已成当务之急。就此而言,广东的合法宅基地或可上市流转显然具有开拓意义。

  其实,不管是在城市还是在农村,对住宅完善确权和登记发证,对居民来说都是一道法律上的“护身符”。而诸如处理土地房屋权属纠纷、办理房屋的翻改建、法院的司法判决等,也都要以完善的住宅确权和登记发证资料为法律凭据。因此,农村宅基地和农民住宅完善确权和登记发证作为私有财产管理的一种制度,对其实施已是迫在眉睫。

  尤其是农民私宅经确权发证后,可以进入市场进行交易、租赁、抵押,由不动资产变为资本流向社会,将直接为农村经济快速发展起到加速作用。而以往的经验表明,由农村宅基地和住宅引发的家庭纠纷、邻里亲戚纠纷以及征地拆迁纠纷经常发生,由于没有完善的住宅确权这一法律上的凭证,类似的纠纷很难调解,还经常引发一些社会治安问题。而对农村宅基地和农民住宅完善确权,可以避免其中一些纠纷的发生,将其提前消化掉。

  从各国的历史经验来看,民众的贫困一般可以分为物质贫困、能力贫困、权利贫困和动机贫困四大类。物质贫困特征是温饱得不到保障;能力贫困是由于文化、教育、技能的不足而导致谋生、求职能力的缺乏所造成的贫困;动机贫困的主要表现是依赖福利、懒于工作,属于“有工作、能工作,但不愿工作”所导致的一种贫困。而目前,我国的农民虽然既有物质贫困的一面,也有能力贫困乃至动机贫困的问题。而权利贫困是指制度层面对部分人群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限制和歧视所导致的生活贫困,这也往往是农民容易被人忽视的一大贫困现象。由于以往农村宅基地和农民住宅没有完善确权,因此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利缺乏,在某种程度上也正是我国农民贫困的一大原因。而对现有的农村宅基地和农民住宅完善确权和登记发证手续,使农民合法宅基地上市流转,显然是落实农民财产权利之举,有助于农民摆脱贫困。 (李坚/抚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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