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

社保基金的制度安全亟待建立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06日 13:15 南方日报

  本报评论员

  昨日,省人大常委会主任黄丽满在工作报告中宣布,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仍是今年省人大常委会的主要监督项目。这已是省人大常委会连续第三年把社保基金的管理和使用作为主要监督项目。

  要想使社保基金发挥其社会保障的功能,首要的就是保证最基本的资金安全——不被挤占挪用,也不会直接被某些腐败分子中饱私囊。对此,温家宝总理在1月28日给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的批示中明确表示,社保部门“不可有丝毫松懈和麻痹。管好老百姓的保命钱,要始终坚持把安全作为第一目标。”本次省人大常委会再次将社保基金纳入主要监督项目,具有当然的政治正确性,体现了我省对中央政令坚决执行的态度,同时也表明了我省高度重视解决民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利益问题的鲜明立场。

  

社会保险基金关乎养老、医疗、就业等重要的民生指标,一旦出现问题极有可能造成社会的不稳定、不和谐因素。就我省而言,高达9200万的常住人口,不断向老龄化阶段过渡的人口结构,经济高速发展吸引来的庞大外来务工群体,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大量涌入城市,农村地区较早于城镇进入老龄化阶段,频繁的人口流动造成“空巢家庭”日益增多等等情况,使政府、社会面临着沉重的社会保险负担。对此,省人大常委会理应充分发挥其监督职能,确保
社保基金
的基本安全。这是保证社保基金安全的第一步。

  上海社保案事发之后不久,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明确表态,“对违反基金管理规定的,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从中央到地方的各个层面,都不同程度地加强了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但是,仍存在政策不完善、管理不规范、监督不到位等问题,挤占挪用的现象仍然时有发生。这根源于社保基金管理在制度上的重大缺陷。在地方,社保部门既是监管者,又是委托人、投资人和资产管理者。换言之,它既是唯一的运动员又是唯一的裁判员。如此,再加上转型期权力制约、监督体系的不完善,要想对社保基金做到严格规范和风险控制,难之又难。稳定的制度性安全肯定不是一日可求。在此情况下,由人大常委会进行专项监督,是为可行之策。三年来省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正是近年来其他地方社保基金问题层出不穷,而我省社保基金的基本安全却得到有效保障的可行之经验。

  尽管如此,要更进一步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必须实现委托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的严格分离。人大常委会的专项监督仅为短期应付之策。即使人大确保了社保基金的基本安全,但是政府直接经营社保基金缺乏外部的财务监督约束机制,效率往往不高;在实际运作过程中,政府也没有足够的专业投资人才和稳定而有效的资金保值增值渠道。加之随着经济的发展、物价的上升和货币的贬值,社保基金很可能无法起到真正的保障作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厅长方潮贵最近表示四年内实现全省社保统筹。但是,我省社保还有巨额欠账,如果没有实现制度的突破,再过20年我省进入退休高峰期时,恐怕社保基金的支付将存在令人不可忽视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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