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

经济观察:从亚洲女首富遗产纠纷看国人遗嘱观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06日 10:15 中国青年报

  近日,在中国新闻网上读到一篇题为《世纪遗产争夺案》的文章,该文详细叙述了当年香港富豪王德辉遗孀、香港华懋集团现任主席龚如心与其公公争夺丈夫遗产的来龙去脉。这起官司之所以引人注目并旷日持久,一来因为它涉及400亿港元的遗产归属,二来判决结果将直接决定龚如心是面临终身监禁还是无罪并获得丈夫遗产。

  从文章得知,1990年,龚如心的丈夫王德辉被绑架后神秘失踪,9年后,香港高等法院宣布王德辉法律死亡。根据王德辉1968年所立遗嘱,他的父亲王廷歆将继承他的400亿港元遗产,而就在此时,龚如心突然声称自己才是丈夫王德辉遗产的唯一继承人,还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密封信件,说是1990年王德辉在被绑架前一个月立过新的遗嘱。围绕龚如心所提供的这份遗嘱的真实性,官司从初审法院打到上诉法院,最终由香港最高法院改判此前二审结果,认定龚如心提供的遗嘱真实有效。至此,案件才有了最终结局。

  尽管围绕那份遗嘱的真假可能还会有很多人议论纷纷,司法永远不能还原真相,但由这个案子,让笔者想起了当前国内包括企业家在内的很多人不愿意早立遗嘱的习惯。

  按照中国人传统的心理,说话图吉利是很重要的行为模式。遗嘱涉及到人死后的财产分割问题,一提到“死”,中国人就有不舒服不吉利的感觉。因此,很多有钱人,不到万不得已,不会留下遗嘱,年轻人在这方面就更是有明显的排斥心理。

  其实,生老病死是人的自然规律。在现代社会,虽然随着医术和保健科学的发展,人们的平均寿命越来越长,但无论如何,人都难免一死。

  既然人要死,就不得不正视身后事。在经济社会,死者遗产的分割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而分割遗产的依据,虽然有法定程序和权利机制,但如果死者有遗嘱在先,则应当优先按照遗嘱办理,除非遗嘱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20年前,很多人面对的人际环境相对较为简单,除了朋友、同事、同学,就是亲属,在那种人际环境下,人们处置遗产的方式很简单,即按照法定的程序办理。但社会发展到今天,人们面临的人际关系更复杂了,财产所有人对其遗产的处理方式,就有了除亲属之外的很多选择。由于除亲属之外的继承需要由遗嘱明文确认,因此,立遗嘱,就成了人们不得不面对的事情。

  从遗嘱的效应来看,一个人早早立下遗嘱,一是有早作打算的意思,以免一旦出事了,朋友不知道该怎么帮助;二是能稳定家庭成员和亲属,我不赞同企业家向亲属作过多的经济支援,但是遗嘱的确立,能使下一辈安心学习或工作,以免有非分之想;三是避免因意外事故死亡后遗产的处置方面出现分歧而引发诉讼在纠纷。

  从技术层面来说,当前国人立遗嘱的习惯不好,他们不是依赖于律师而是依赖于自己保存。这虽然可以保守秘密,但忽略了立遗嘱过程中可能面临的法律障碍,同时也忽略了见证人机制的作用。

  实际上,一份完整的遗嘱,应当是不嫌繁琐、利益指代明确确定、理由充分、立嘱人签名规范、见证人郑重签名、保存完好的私人文件。写好一份遗嘱,需要遗嘱人对自己的财产价值有清晰的评估,对自己的亲属和朋友有适当的了解,有律师签名并代为到银行保管,如果涉及到大额遗产问题,还面临税务清算等手续。

  国人应当尽快打破遗嘱不吉利的思维观念,从长远和有备无患的角度立下遗嘱。其实,立遗嘱并非什么坏事,现代社会,我们需要的是证据和理性,作为生活中的一个关键文书,遗嘱的重要性可想而知。

  (来源:中国青年报 作者:陈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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