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

我国的纳税成本到底高不高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24日 04:17 中华工商时报

  世界银行与普华永道近日联合公布了一份全球纳税成本的调查报告,中国内地由于“每年872小时的纳税时间、47项需缴纳的税种、77.1%的总税率”,在175个受调查国家(地区)中,排名第168位,纳税成本高居第8位。国家税务总局对此并不认同,认为其统计方法、计算方法以及采纳数据等都不科学。目前,国税总局正在对调查报告进行修正,“希望拿出更有说服力的数字”。

  “无效成本”是推手

  实话实说,单纯使用纳税时间、应纳税种、总税率来衡量一个国家的纳税成本高低,确实在某些方面是“不科学”的。特别是把不同税种之间的税率进行简单相加,得出的所谓“总税率”,更加“不科学”。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纳税成本全球第八”的相对排名就一定不科学,因为排名所依据的标准毕竟是一致的,人家并非仅仅针对中国。退一步,即使“纳税成本全球第八”或有不精确,但笼而统之的“纳税成本高”却几乎是一个不争的事实。网络上压倒性的评论留言便能印证这一点。

  纳税成本是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为纳税而耗费的人力、物力、财力与本期实缴税收之比。纳税成本也被当做奉行成本,就是纳税人遵守税法的规定,履行自己纳税义务所需要额外追加的成本。在笔者看来,人们觉得纳税成本高可能有两个原因:一是这个成本在绝对数上高,也即实际支付的成本总量高;二是这个成本在相对数上高,也即非必要支付或者零效用支付的“无效成本”太高。

  显然,税务总局对“纳税成本全球第八”的“不科学”指责,主要集中在前者上。比如,我国税制就没有美国复杂,美国两大本两、三千页16开版本的税法,每年都要进行修订调整,美国没有任何一个税务官员能够把这两本书全部弄懂,都只是了解自己负责的那一小部分。如此复杂的税制,纳税人因纳税而耗费的人力、物力、财力能少吗?

  被忽视的一点是,我们的“税制”可能没有美国厚,我们的“费制”厚度却恐怕是人所不能及的。工商、质监、城管、交通运输管理、医药食品等等,这些执法部门都在收费,正规的,不正规的,可谓多如牛毛。另外还有一些基金,防洪保安基金、人民教育基金、残疾人保障基金等等,多一个名目就多一项纳税成本,纳税成本能少吗?

  关键的,我认为“纳税成本高”主要还不是高在总量上,而是高在“无效成本”上。美国两大本两、三千页16开版本的税法,虽然繁杂,却有利于促进税收的规范和税负的公平;与之相比,我国税制或许相对简单,但其中纳税人付出的很多纳税成本却是“无效成本”。也就是说,纳税成本的增加无益于税收的规范和税负的公平,乃至还有损于公平,比如合并前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就是如此,“费目繁多”亦是如此。不必要的烦琐和无效的烦琐,显然会加深“纳税成本高”的心理感觉。

  征税成本抬高所致

  吴睿鸫

  笔者以为,尽管世界银行和普华永道出炉的这份全球纳税成本调查报告,在选取数据渠道、计算方式方法和观察问题角度等方面,的确很有值得商榷的地方,它所反映中国的纳税成本高的“铁证”并非真实可靠,但是,我们并不能一味指责国外这份报告,更应检讨和反思国内的税收制度,以客观务实的态度,来分析国内的纳税成本到底高不高?

  首先,从某种意义上讲,纳税成本与征税成本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税务部门的征收成本越低,民众与企业的纳税成本自然也会随之降低。可是,现实的情况却是,我国的征收成本与国外相比,有着“天壤之别”,并呈现出“一路走高”的趋势。比如说,据美国国内收入局1992年年报统计,当年税收征收成本65亿美元,占税收收入总额11207亿美元的0.58%。新加坡的征收成本率为0.95%,

澳大利亚为1.07%,日本为1.13%,英国为1.76%。而在我国,据
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的数据测算,1994年税制改革前,我国税收征收成本率为3.12%,1994年税制改革和税务机构分设后,征收成本有所上升,到1996年约为4.73%。据估算,到上世纪末中国的税收成本率约为5%-8%。

  其次,税收制度的“不公”,造成了纳税成本的增长。据测算,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的名义税负是15%,实际税负是11%。而内资企业目前的名义税负是33%,实际税负为22%左右。数据显示,因为实行内外企业有别的税收政策,导致我国在外资企业方面每年大约少收入2000亿元的税收。加上我国每年对出口商品的退税,估计至少有3000亿元的税源让利给了外资企业和外部消费者。由于外资企业本来就在资金、技术、管理等方面占据优势,税负的不平等,使内资企业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加上外资企业偷税避税问题严重,这也导致一些内资企业采取偷税避税措施,导致征税成本高。

  此外,税务部门的征管模式“死板”和“僵化”,也增加了纳税人的纳税成本。税务部门在征收过程中,往往置多种现实情况而不顾,将复杂化问题以“一刀切”的方式简单化处理,说到底,是因为税收征管灵活后,涉及到税务部门的管理成本和征管能力,所以税务职能部门则从自身利益为着眼点,将征管便利留给自己,把成本和负担乃至损失统统都甩给社会,这种行为,说轻一点是“行政偷懒”,话讲重些是一种典型的官本意识。(24G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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