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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开瓶费没什么不妥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22日 00:58 中国经济周刊
★文/秦亦夫 2006年12月,北京海淀区法院判决湘水之珠大酒楼返还消费者王先生100元“开瓶费”。这一结果受到一些消费者和消协的称道。中消协副秘书长武高汉表示,消费者可自带酒水到饭店消费,如果饭店要求支付“开瓶费”,消费者可拒付并向消协等部门投诉。但此后不久,浙江省温州市23家酒店联合声明,从2007年1月1日起,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进店消费。 不同观点能够得到表达并充分争论,是社会民主进步的表现,这是市场经济制度所需要的。正是在市场活动参与各方权利、责任的博弈中,社会利益关系才趋于平衡,公平的市场秩序才得以形成和维护。 但是,从餐饮业的特点看,谴责或立法禁止饭店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收取开瓶费有失公允,也反映出社会各界对市场经济制度下的价格规律还存在认识上的缺陷。 决定餐饮业价格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不仅仅是食品和其他消耗品本身的成本,更多的是由其所处区位的级差地租、装修档次、设施配置所营造的就餐环境、舒适程度、服务水平等间接成本所决定的。如何决定自己的经营方式、确定什么样的价格策略、吸引什么样的消费者是饭店经营自主权范围之内的事,他人无权干预。 餐饮业是一个充分竞争的行业,已经形成了买方市场。各种档次的餐馆林立,市场划分十分细致,各有其不同的消费群体。饭店与消费者之间是平等的交易关系,消费者有充分的选择自由。不应当既享用饭店的优美环境和良好服务,又不让其拥有经营、定价方式的自主权。 我们要在市场经济制度视野之下,理性看待饭店的定价行为,大可不必、也不应当要求饭店采用同一服务模式和定价方式,更不能要求饭店按照消费者理想的模式去经营,这样会损害产品和服务的多样性。 有人呼吁,立法机关应当发动消费者、专家学者、经营者进行讨论,充分进行立法博弈,最终在法律层面解决这一问题,应当制定法律法规约束餐饮企业,不得限制消费者自带酒水、收取开瓶费。有的地方也确实这样做了。2007年2月1日起实施的《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认定,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和收取开瓶费的行为违法,将受到罚款1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这反映出对市场经济制度本质的理解还存在差距,还没有在市场经济制度之下思考立法问题,还需要继续深化对市场经济制度特点和规律的认识。 在市场经济制度下,每一社会个体增加自身福利的正当途径只有一个,那就是为他人、社会提供更多的产品或服务,以换取和改善自己的福利。在这一制度下,每一社会个体既是消费者,同时也是产品或服务的提供者。这种制度能够调动全体社会成员的积极性,最终使整个社会福利得到提升。这也正是我们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选择市场化发展道路的目的所在。在竞争性行业,经营者都是通过尽可能满足消费者需求的手段来扩大自己的产品或服务销售量;消费者也是在尽可能大范围的比较之后最终选择自己所要购买的产品或服务,双方是相互选择的。消费者要享用好的产品和服务,就需要多支付一些金钱。只要交易过程公开透明,不存在欺瞒行为和强迫交易,就应当认为是公平合理的,就不应当受到责难。 任何市场参与者在争取和维护自己权利时,都不能强求他人服从自己的权利和意愿,也不应当要求政府制定有利于自己一方的交易规则。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达到社会公平和谐。如果用立法来解决“开瓶费”这类问题,社会将会为立法、执法付出巨大的代价,也会给行政权力的滥用创造条件。这才是市场经济制度下成熟的政府和消费者所应有的思维方式。 更多精彩评论,更多传媒视点,更多传媒人风采,尽在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欢迎访问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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