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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确立法律的权威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20日 00:52 21世纪经济报道

  每隔一两年,民营企业家的“原罪”问题就会被翻出来热论一番。不过,每次都是无果而终。有人似乎指望时间可以解决问题。但其实,时间几乎不大可能消磨任何问题。我们终究需要认真地面对它。

  变革与变法

  人世间没有永恒完美的政体,所有国家在其立国之后,都必然会经历若干重大的变革,即古人所说的“变法”。此处的“法”并不是指狭义的法律,而是指法度,即广泛的政治、行政制度安排。不过,如果仅从字面来理解,这个词倒也恰好可以帮助我们思考一个问题,即变革与“变法”究竟是何种关系。

  各式各样的变革,大概可以归入两类:深思熟虑型与随机应变型。除了天真的理想主义者之外,人皆有惰性,这两种变革,都起因于必然性。而变革者立刻面临着一个问题:如何面对现有法律。显然,现有的法律体现的是旧的、将作为变革对象的制度,那么,变革将首先从变法、即修订法律开始,还是先变革起来最后再变法?

  这就是深思熟虑型与随机应变型的根本区别所在。变革究竟哪种类型,取决于人们、尤其是精英群体,将要操持变革的群体,对于法律(包括宪法)的尊重程度。假如人们十分尊重法律——主要是尊重蕴涵于其中的基本原则,那变革就会采取深思熟虑的进路。也就是说,人们会通过某种公共辩论程序,对现有法律的条文及其基本原则进行反思,达成共识,制定出新的法律,然后再按部就班地实施变革措施。

  应当说,中国古代的历次政治变革,都有强烈的深思熟虑色彩。原因在于,古人天然是保守的,所谓祖宗之法不可违,王安石的“三不畏”——天变不足惧,人言不足恤,祖宗之法不足守——乃是惊世骇俗的。即便王氏作如是想,但与赵宋几乎相始终的政治变革,却一直渗透着理性精神:当时的朝野精英积极而开放地对变革问题进行公共辩论,辩论涉及到变革本身之必要性、性质、任务、战略、措施、策略等等。检阅宋人文集就会发现,似乎每个人都在变法过程中发了言。

  余英时先生在其关于朱熹思想的最新研究中指出,这些辩论深刻地影响了宋代的哲学。余先生特别提示“国是”二字,揭示这种公共辩论的性质。宋代是十分特别的一个王朝,其区别于明清之显著特征是皇帝“与士大夫共治天下”,士大夫不只是政治原则、政策的执行者,更是其制定,所谓“君臣共定国是”——这就是古典宪政主义的一种形态。在政府采取重大变革措施前,先公共辩论,然后才颁布措施。

  这似乎也正是美国宪政变革的模式。美国学者Bruce Ackerman在其巨著《我们人民》中区分了立宪政治与日常政治。美国建国之后,尽管宪法文本并无修订,但其实,美国现实的宪制,或者说政府运转的某些基本原则、社会的基本架构,已经发生了至少两次重大变化,即内战与其后的重建,罗斯福政府大幅度扩大政府的经济职能。这两次变革,完全在我们所说的“改革”的范畴。

  在美国,这些问题既是政治问题,同时更是宪法问题。变革通常是由行政部门启动的,但司法审查制度会予以阻拦,裁决变革的法规违宪。恰恰是这种宪法裁决,将社会各方面动员起来,促使其认真思考国家的发展方向,并为此展开公共辩论。辩论的结局以最高法院的转向为标志:最高法院认可变革的行政法规,并通过司法裁决将其变为宪法的活的内容——这种“活的宪法”(living constitution)用“国是”来形容其实最恰当。

  实用的政治智慧

  由于国情的不同,在中国,1980年代以来的改革则是随机应变型的。这可以说是一种实用的政治智慧。确实,包括精英在内的绝大多数人曾经普遍地具有变革的意愿:农民在旧体制下是权益未获充分保障,因而时时在突破旧制度;一些官员、知识分子也呼吁改革;而当时的计划经济也确实不适应新形势了。

  改革的基本思路是“摸着石头过河”。之所以选择这一策略,一个重要原因是,改革的主导者面临无数意识形态教条,与宋代“国是”和美国宪法不同,这些教条十分僵硬,它们本来是原则,但内容又十分具体,比如政府如何管理经济、谁有资格经营企业等等,都有严格的要求。因而,当时这些教条缺乏必要的灵活性。

  在这种情况下,改革的基本模式就是民众及基层自发地突破旧体制,试验一些替代性制度,上层对这些突破与试验予以默认,并在合适的时机予以总结、推广。这是一种实用智慧,在不利的环境下拓展出了变革的空间。不过,这种摸着石头过河式的渐进改革模式也意味着,当民众及基层政府在自发突破、自发尝试的时候,他们所突破的法律仍然具有法律效力。一些民众的创新、出台的大部分改革政策,其实都是在超越现有法律,突破现有法律。

  在深思熟虑型变革中,先有宪法,后有变革。因而,变革不仅合乎实质正义,也合乎法律的形式要求。尽管政治、社会正在发生大变革,但变革并未损害宪法、法律的权威。因为,从形式上看,变革是在宪法、法律之下进行的。宪法、法律的权威不仅支配着“常规政治”时期,也支配着“立宪政治”时期,变革时期。

  在中国,变法常常滞后于变革。几乎每一项改革,都是先有变革的既成事实,然后才有变法。改革的绝大多数措施当然获得了民众的认可,具有实质正义的性质。但却是在法律之外进行的,甚至在政府推广民众自发试验成功的做法的时候,也只是以政策的形式,而不是以法律的形式。宪法、法律的修订通常发生在变革已经完成时,对已经进行、并大体成型的改革格局予以认可而已。比如,在私人企业已经具有相当规模后,宪法的相关条款才进行修订,承认私人企业的合法性。

  一些民企的“原罪”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就是这样的变革模式造成的。变革是在不合乎当时有效的法律的情况下进行的,相关部门当然享有法律上的豁免权,但那些进行创新的民众却未必如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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