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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创设呼声再起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9日 03:57 第一财经日报

  王琳

  关于建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呼声一浪高过一浪。本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就曾公布,要研究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也透露,一份由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江西省检察院、中国犯罪学会部分学者共同商议的“被害人国家补偿立法建议稿”,准备在今年“两会”期间由全国人大代表提交全国人大。

  从石家庄的靳如超爆炸案,到云南的马加爵故意杀人案,再到陕西的邱兴华故意杀人案,传媒的跟踪报道,让我们见证了案件的惨痛之余,也展示了遭受痛楚之下的被害人因得不到应有的赔偿而陷入困顿的处境。

  一个文明社会追求的目标之一,就是当其公民处于困顿之中时,国家不会坐视不管。而现实中的被害人恰恰就是这样一群特殊的公民,他们遭受到刑事犯罪的侵害,在通常情况下却无法从侵害人那里获得实质的赔偿。

  我丝毫不否认,现代刑事司法领域中的诸多进步都是以对被告人人权保护的强化为标志的。自

意大利法学家贝卡里亚在其巨著《犯罪与刑罚》一书中首倡罪犯的人权保障以来,关注被告人人权的思想家和学者不断涌现,并开创了刑事司法现代化的进程,乃至在很长一段时期内,“被告人本位”在刑事程序法中都位列核心地位,“被告人权利保障”不仅主宰着司法,也主导着媒体话语。与此相反,刑事被害人的境遇却被大大忽略了。

  直到20世纪中叶,“犯罪被害人学”才得以再度兴起。新西兰,法国、英国等纷纷建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将刑事司法推向了所谓的“被害人时代”。而自1979年才得以重续的中国刑事司法现代化进程,只有28年的短暂历史,我们更多地,仍在为如何校正过往忽视被告人人权的司法偏差而费尽心力。因此,对一些个案中展现出来的忽视被告人权利等现象,不遗余力鸣不平者有之,坚持不懈维其权者有之。邱兴华的司法精神病法医鉴定之争,便是最新的一个例证。

  目前,一些民间情绪还存在过于看重“客观正义”的现象,此时,大力宣扬程序正义以期早日形成社会共识,是推动法治的可行路径。但“程序正义”在本质上并不应偏爱任一方,将被告人的权利绝对化、极端化的观念同样是非理性的。基于社会正义的考量,犯罪行为不仅侵害了被害人的合法权利,更破坏了国家社会秩序的稳定。减轻被害人的痛苦,弥补其损失,矫正被破坏的正义,是正义的应有之意,也是国家的责任。

  如法国思想家卢梭所言:“为了使自己能够更美好、更安全地生活,每个人通过契约的形式让渡出自己的部分权利形成一个组织即国家,国家通过权力和力量保障和卫护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既然国家拥有了镇压犯罪和惩罚犯罪的权力,那么,当被害人不能从罪犯那里获得赔偿,国家就应该理所当然地“埋单”。

  我国被害人队伍日益庞大,如果国家对被害人不施以制度性的抚慰,被害人有可能扭曲成为侵害人。制度建构的有效保障就是立法,希望两高着意推动的相关立法能早日获得人大通过,希望被害人能早日感受到法律的真情,让被害人即使在无法得到被告人赔偿时,也有国家补偿在身边等候。

  (作者为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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