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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注行为不构成侵权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6日 05:08 东方早报
早报记者 张凌 实习生 柴亮节 张玫婷 据工商部门有关人士分析,按照有关规定,餐饮店在销售印有自己商标的自制月饼等食品的时候,应当申请这一类别的商标。目前绝大多数餐饮店的商标意识并不强,在销售印有自己商标的自制食品时没有特意去申请相应类别的商标。如果没有人抢注相应类别的商标,问题还不大。一旦商标遭到别人抢注,这一类别商标的合法持有人就不是餐饮店自身了。餐饮店只能通过购买或者诉讼等途径来要回商标所有权,其中必将涉及大量的人力物力,最终受到损害的还是餐饮店自己。 对此,康馨律师事务所律师钱昌杰也表示,从现行《商标法》的角度来看,个人抢注“黄浦会”、“陆唯轩”、“滩外楼”、“来天华”商标的行为并不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侵权,只是一种合理的法律规避行为。 钱昌杰解释,因为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普通商标构成侵权的条件是:在相同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运用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标。而在驰名商标领域,相同或者相似商标运用在不同类别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便构成侵权。“黄浦会”、“陆唯轩”、“滩外楼”、“来天华”等商标虽然有名,但并未构成所谓的“驰名商标”,因此并不享受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待遇。因此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个人抢注“黄浦会”、“陆唯轩”等行为并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侵权。 同时,钱昌杰也指出,虽然从法律的角度此等行为并未构成侵权,但此类行为会造成“商标淡化”的影响,极易造成公众对真正权利人的商品或者服务质量的误解。因此,建议权利人在申请商标的时候,能够进一步加大保护的力度。在主营业领域申请商标保护的同时,采用“联合商标”的方式,在相关不同的类别和领域再进行相同或者相类似商标的注册。这样就能从根本上遏制其他相关权利人利用现行法律的漏洞进行合理的规避,从而保护真正权利人的利益。 订阅东方早报请登陆东方早报网站或拨打 962288 或 8008208696;优惠多多、实惠多多、资讯多多。 更多精彩评论,更多传媒视点,更多传媒人风采,尽在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欢迎访问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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