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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纠正政府部门的不作为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2日 08:55 光明网

  王清 

  收到投标人对国家医疗救治体系招标结果的质疑,却未在法定期限给法定答复。在一中院判决财政部行政不作为败诉后,前天财政部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和认定事实错误。(京华时报1月7日)

  财政部当了被告且一审败诉,人们并不感到惊讶;令人震惊的是财政部在向上级法院上诉状

  中透露,国家发改委每年数千亿的工程投标,都没有纳入监督管理。这哪里是“不作为”了?简直是失职乃至渎职。

  2003你1月1日起实行的《政府采购法》第59条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之前的从2000年1月1日起实行的《招标投标法》第7条规定:“招标活动及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法律所指的监督部门,主要指

财政部门。财政部在其职责说明中,就明确写着:“监督财税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无论是法律规定,还是部门职责,财政部都责无旁贷、义不容辞对政府采购和招投标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怎么能够对数千亿元的工程开支“漠然视之”、“袖手旁观”?

  依法治国是我们的基本方略,依法行政是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必然选择。中央部委不仅要带头实践,以身作则,还要制订一系列规章,要求、监督和检查地方、行业、部门进行贯彻和落实。如若中央部委有法不依,以权代法,或者目无法纪,违法乱政,损害的不只是中央部委的权威,挑战的是依法行政的理念,动摇的是依法治国的根基。

  所谓财政部的“不作为”,只是民告“官”时给被告留下的“情面”而已,“不作为”的实质乃是“失职”甚至是“渎职”。通过民告“官”的形式来纠正相关部委的“不作为”,其成本高昂不说,也起不到警戒和威慑作用,他们会在无休止的诉讼中巧舌如篁,百般开脱,最后可能不了了之。只有实施行政追究制,由中央政府及最高权力机关追究他们的行政和法律责任,才能够杀一儆百,维护依法治国的方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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