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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副行长项俊波:政府如何支持弱势金融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8日 02:04 中国经济周刊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 俊波

  在现代经济社会中,金融与经济的关系是相互依存、密不可分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持续平稳快速增长,综合国力大幅提升的同时,也积累了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导致经济和社会发展出现结构性失衡。这种结构性失衡突出表现在区域发展不平衡、城乡发展不平衡、产业发展不平衡等三个方面。这三个不平衡的一个直接后果,就是导致了弱势地区、弱势产业和弱势群体的产生和不断扩大,并直接影响了国民经济的又好又快发展和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

  在决定这些弱势地区、弱势产业和弱势群体发展的因素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就是金融的支持和参与程度。为充分发挥金融业在社会主义

和谐社会建设中的作用,金融业要摈弃“嫌贫爱富”的观念,在市场原则的基础上,通过多种方式对经济社会发展中相对落后,又急需金融支持的行业、地区和群体给予必要和应有支持。这就是所谓“弱势金融”。

  从我国目前来看,重点是指金融对以农业为主的弱势产业,以中西部为主的欠发达地区,以及以农民、城市下岗失业群体为主的弱势群体的扶持。

  当前,我国在弱势金融体系建设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总体上与发达国家相比,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相比,还存在比较大的差距。我个人认为,下一步,在发展我国弱势金融体系方面,主要应着力抓好以下三个方面工作。

  首先,要在构建弱势金融组织体系方面有新举措。既应包括政策性金融、开发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和合作性金融等传统金融组织形式,也应包括风险投资、担保、保险、租赁、小额信贷等创新金融组织形式,并形成不同金融组织形式相互并存、定位明确、合理分工、功能互补、有序竞争、协调发展的格局。需要特别提及的是,近年来小额信贷作为新型扶贫方式,从上世纪70年代的农户小额贷款到80年代微型企业的小额贷款,进一步发展到90年代追求商业可持续发展和贷款覆盖率为目标小额贷款,已成为弱势金融组织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今后应积极吸取各国的经验教训,探索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多元化发展模式,真正使小额信贷成为惠及广大弱势群体的有效金融支持形式。

  其次,要在构建弱势金融法律体系方面有新进展。一是加强对政策性金融的立法。从国际经验看,政策性金融立法遵循的首要原则是单独逐一立法。我国政策性银行运营缺乏必要的法律保障,往往只能参照

商业银行法律法规。这不仅导致政策性银行的内部运行机制不畅,而且可能影响其正确的功能定位。因此,要积极探索政策性金融的单独立法。二是加强对民间金融的规范和引导。近年来,民间金融在经济生活中的正面作用越来越得到认可,但是,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却没有及时跟进。因此,应通过完善法律规定,在依法打击和取缔 “高利贷”、“地下钱庄”、非法集资等金融活动的同时,对正当的民间金融行为以适当的保护。

  第三,要在弱势金融政策扶持体系方面有新作为。政府为弱势金融提供的支持应该是法律的、经济的、行政的手段交替使用、直接与间接的方式相互结合的综合体。具体来讲,一是政府要为特定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提供可靠渠道,为其政策性的信贷投放提供担保,以确保其运作的可持续性;二是注重财政政策与金融政策的配合,体现在财政对有关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的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以及在业务活动中财政、金融部门的紧密配合、相互协作上;三是以农业保险、失业保险、社会最低生活保障等形式加大对弱势群体、弱势产业和落后地区的转移支付,增强其抗风险能力和偿付能力,为金融的有效偿付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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